同工同酬国企应带头
2013-07-02   作者:丁永勋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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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此番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力。
  实际上,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确立了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
  劳务派遣工群体有多大?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守数字是2700万。他们不仅存在于私营、外资企业,还大量出现在国企、机关和事业单位。原本,派遣工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短期性、临时性用人需求的灵活用工模式,如今却异化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而且被大规模滥用。因此有人担心,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另外,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大、涉及面广,真正实现同工同酬,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普通员工都有一个适应期。新法实施从何处入手、如何突破,是下一步亟须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调研和执法检查。业内人士呼吁,根治劳务派遣顽疾必须从根子上入手。此次修法,对笼统的“同工同酬”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防止一些地方和企业搞变通,把“同酬”理解为只是基本工资相同,而福利待遇差别巨大。除此之外,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使用劳务工的范围、种类及禁止情形,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在劳动执法方面,对形形色色甚至是“皮包公司”的劳务派遣机构,要加强监管清理,加大对非法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过,劳务派遣工涉及行业和单位众多。对很多已对低廉劳动力形成依赖的行业和单位而言,放弃这种“利好”并非易事。一些人也担心,提高劳动者待遇,有些企业会承受不了,甚至影响发展速度。对此,必须明确,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部分群体合法权益为代价,也不应建立在就业歧视的基础上。
  鉴于派遣工数量大、使用广,改革确实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在此情况下,不妨先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刀”,拿出措施率先试点,这会起到示范作用,也有助于减少阻力。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发挥更大作用,把数以千万的派遣工吸纳进来,理直气壮为他们争取公平待遇。摘编自《光明日报》7月1日文/丁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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