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家宣传环保的公益组织却招揽了大量污染企业作为自己的会员,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其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这到底靠不靠谱? 如果环保法索性不对公益诉讼表明态度,那么现实中还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关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眼下,草案颟顸地将环保公益诉求权赋予环保联合会一家独享,实际上是剥夺了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一个不得不提出的细节。法律修正案草案原本的规定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正式法律中“社会团体”被修改为“有关组织”。之所以要如此修改,是因为“有关组织”的范围比“社会团体”的概念更为宽泛。民诉法赋权的原则显然是从宽,而到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居然彻底扭转为公益诉讼权的垄断。 既然环保联合会将要代表民众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它应当是环保力量的联合体。事实上,它的企业会员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每届都需要向环保联合会交纳从1万到30万不等的费用。在出现利益交易的情况下,还如何指望环保联合会“大义灭亲”,自己向自己的会员提起公益诉讼?事实上,回顾中华环保联合会此前所提起的诉讼,没有一起是针对自己会员的。难怪有人将环保联合会比作环保版的红会,一面高举着公益的旗号,一面却与各种利益交缠不清。有说不清的利益,就很难有过得硬的公信。 此前昆明就已经规定除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外,有关社会团体也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云南高院也规定,以环保为目的的公益社团可以作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都没有限定必须是环保联合会。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社会矛盾处于高发时期,维护环境权利的路径越宽,引发不理性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在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垄断,和上述简单道理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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