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IPO预计7月底重启的信息再度不胫而走。结合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激活货币信贷存量”,包括IPO在内的资产证券化确实有望开闸放水。不过,要真正打造资本市场升级版,提高其吸引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具体而言,当前最重要的是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破除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迷信。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三类:(1)股东一次认缴注册资本,一次实缴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制;(2)股东一次认缴注册资本,分次实缴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制;(3)股东分次认缴注册资本,分次实缴注册资本的授权资本制。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采取温而不火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突出今年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鲜明主题,建议将此次认缴制改革定位为继续推进服务型的一次认缴、分次实缴制改革。 同时,鉴于普通领域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很低,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有效地鼓励中低收入阶层投资创业,笔者建议借鉴《美国模范公司法》等先进立法例,对最低注册资本采取原则废止、例外保留的态度。即立法者应当一举废除各产业领域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外予以保留。此种例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 当然,改革注册资本和最低资本制度,必须重视交易安全,创新投资人长效保护机制。即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但必须将上述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包括潜在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有权前往公司登记机关,自由查询公司登记信息。除非法律和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注册资本限额作为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本意是善良的,旨在确保公司“优生优育”,事先为投资人提供预防式保护。但由于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加之公司信用信息的严重不透明,此种事先预防机制在实践中经常失灵。相反,即使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微薄,股东认缴的股权资本亦未缴纳完毕,投资人只要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也能睿智地选择诚信交易伙伴,淘汰失信公司。因此,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与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废除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换言之,债权人保护的关键不在于形而上学、貌似高额、实则空虚的注册资本,而在于债务人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彻底破除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迷信与过渡依赖。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市场有眼睛”侧重保护投资人与社会公众事先与事中知情权,“法律有牙齿”则强调保护受害者事后索赔权。法律的牙齿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建议立法者进一步理顺三大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三大法律责任之间的无缝对接。因为只要上述两大机制得以扎根发芽,投资人保护力度就会不断增强而不会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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