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革须紧密围绕市场化展开
2013-06-19   作者:肖玉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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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IPO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共财产利益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公平交易体制,而要保障这种机制的有效且保护投资人利益,需要提供公开透明且严格的法律严肃性。
  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从市场的反应来看,端午节后的首日重挫,似乎显示市场投资者对此项改革存在忧虑。新股停发与审核的时日已经有一阶段,而中国证券市场为何对新股IPO发行即担心扩容且又充满理性融资期待呢?实际上就本次意见改革的方针来看,笔者认为市场化能否切实推进将是其能否成功的关键。
  研究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来看,其主要集中在五个大的方面。即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与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从总体上来看,涉及的面较为广泛,但从具体的操作环节与控制体系来看,其并不尽然。而第一方面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已内涵了下述方面,新股发行市场化机制可以说是此次改革的重中之中,也是恢复融资功能、化解扩容之忧能否成功的最为关键的环节。
  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市场化所体现的并非是简单意义的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发行人自主选择等因素,实际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机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由发行体制、法律追溯、市场化接轨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机构公平竞争等诸多方面的结合。而市场化最为关键的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机制与法律机制的真正结合,才可称为严格意义的市场化机制。从目前来看,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要实现真正市场化,不仅需要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还要法制大环境相匹配。
  研究中国资本市场来看,以往许多新股发行不仅难以体现出真正意义的市场化,同时也为相关利益体所把持,利益输送、违法惩治不严格等方面实际上是对新股IPO难以市场化最重要体现。比如万福生科事件,其今年3月1日发布自查公告称,2008年至2011年虚增营收7.4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超九成净利是“水货”,IPO财务造假明确,而从监管层的处罚力度来看,对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及上市公司方面主要采取的仍然是现金处罚及市场准入的制约,而没有引入刑法,如果以此造假情况来看,对相关违规违法的利益人完全可以引入刑法惩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非常明晰,比如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从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造假处罚来看,过多的是注重经济处罚,而没有真正的与刑法挂钩。
  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建设一方面需要操作性强的市场化因素,同时最为重要的则是要引入法律惩治及时有效的公开。新股IPO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共财产利益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公平交易体制,而要保障这种机制的有效且保护投资人利益,需要提供公开透明且严格的法律严肃性。IPO环节必须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伴生制约力量,必须体现出明确又严厉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比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来看,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而有规定,但实际上其不少公司在案发后却没有得到严厉的刑法制裁。美国市场之所以能够百年发展,优胜劣汰及法律的严肃性是最为重要的支撑,研究其市场发现,美国早已实施了旨在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改革与保护投资者的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可以说从IPO发行、上市、交易、融资、重组、退市及法律维护等方面贯穿始终。
  相关资料显示,萨班斯法中302条款和404条款在股票发行之初及内控体系上完善了公司质量环节。302款主要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404款要求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控体系。内控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该法案核心“严厉”在于,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报真实性宣誓。一旦不实,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相同。对比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责任与法律追究来看,中国A股市场可以说无法比拟,这也是上市公司真实性前提基础的不同,而后续的退市、刑法等更是难以严格。
  新股发行制度的真正市场化,需要政府与市场分离,并最终完成由当前的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替代。从市场主体来看,引入更多所有制的竞争,展开公平竞争才会真正的实现“竞争中优胜劣汰”,同时严格法律执行力度,市场化的程度才会深入而有效。此次暂停IPO之前中国股市已有7次暂停,从历次情况来看,市场化与法制化两个层面均没有较大的变化,因此要实现新股发行改革的成功,就必须在市场化的原则下坚定而行,此次改革方案虽然有亮点,有进步,但更多的仍然是局部性的修补,行政色彩浓厚,且没有涉及发行制度根本问题所在。
  总体来看,20年的中国资本市场,7次新股停发出现,这明显体现出IPO问题的严重与利益对冲。通过对新股IPO历史与市场轨迹、法律建设与执行等对比认为,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虽然有所触及,但仍然有较长的路要走。从国际资本市场新股发行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如我国A股这样停停走走,问题不断,而这实际上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与法制化不足的核心问题。因此,要实现新股改革的成功突破,发挥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需要加大市场化建设,且严格法律方面的紧随而上,且执法严格,并将市场新变化来修改相关刑法及证券法规来适应市场化的深入。一名话,市场化是IPO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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