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搅局” 金融业应规范前行
2013-06-18   作者:马红漫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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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众多网购人士所熟知的支付宝即将推出一项增值服务“余额宝”,且余额宝中的资金不仅可通过投资基金获益,而且用户可随时提取基金份额直接用于网购消费,预示着支付宝同时兼具了第三方支付和理财投资的双重功能。
  可以预见,这匹“黑马”将为金融市场注入鲶鱼效应,并对金融风险监管提出新挑战。即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8%,高于银行一年期3%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块钱投资门槛、随时提现购物等创新设计,实现了低成本的投资与消费间无缝对接。当然,商人无利不贪早,支付宝借余额宝低门槛理财功能,可吸引更多闲散资金源源流入,拥有了类银行吸储功能,成为不是银行的真正“民生”银行。
  当前各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环节中,都会冻结资金却不付利息,而此前因在资金沉淀期间未向用户支付利息而广遭质疑;毕竟,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支付宝注册账户突破8亿,日交易峰值超200亿元。而随着余额宝的开通和上线,不仅消除了广大用户的疑虑,而且顺势将这种类金融模式进行“深耕”,挑战行业“潜规则”,并倒逼银行机构矫枉霸王条款。
  从更为宏观层面讲,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缓滞,管制下的利差在为金融机构创造巨大盈利空间的同时,却滋生了其在创新改革上的惰性。具有理财功能的余额宝,无论在流动性还是盈利性方面均体现出明显优势,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引力也更胜一筹。可见,在金融投资渠道“百花齐放”语境下,刚性利率体系很可能出现松动,倒逼利率市场化时代尽早到来。
  当然,余额宝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其只与一款现金理财产品挂钩,旨在扩容初期降低风险,但低风险并不意味着无风险,信息披露、权责界定等工作都需从细处着眼给予完善,且尽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稳定,但一旦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等,而所持流动资产又不敷支出时,货币市场基金也会出现严重给付问题。而对于余额宝的真正所有人而言,由于与基金公司无合同约定,一旦市场波动根本无从保护自身利益,而阿里的担保则非长远之计。
  同时,依照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观察,这一业务创新存在现实的法律风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央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必须要承认的是,余额宝业务存在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性。
  总之,余额宝上线迎合了市场对金融投资渠道拓宽的客观需求,其经营创意及对金融领域的推动作用理应得到认可。同时,市场创新也在向监管模式提出要求,呼吁有形之手向市场自发调节合理放权。因此监管部门有义务未雨绸缪地就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预判,尽可能全方位保护公众利益,采取监管呵护的理念,保护搅局者的金融创新,因为市场已然过河,若依据已不合时宜的法律而为创新设限,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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