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很多投资者都热切期盼,新基金法能够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给萎靡不振的股市和基金业注入新的活力,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 近年来,伴随资本市场一路走软,基金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比如,产品设计制约多,难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投资者输掉真金白银而基金经理却旱涝保收;作为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不足、推涨助跌有余。还有,一些基金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建“老鼠仓”,甚至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更令行业信誉蒙尘。 针对这些问题,新基金法将投资人利益保护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向自己或者他人进行利益输送;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等。一旦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监管机构可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基金,直至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如果玩忽职守损害基民的利益,或者采取“抬轿子”、“接盘子”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只要触碰到制度的“高压线”,必将付出惨重代价。 同时,对于基金管理人员个人合法的投资理财行为,新基金法也“网开一面”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允许以股权方式激励基金公司高管和明星经理,允许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在报备后进行股票投资。这一新规在尊重基金经理“智富”才能的基础上,提高了他们个人财富的透明度,既有助于基金公司解决人才流失的问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疏导、规范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 在严格规范基金运作管理的同时,新基金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的准入,把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允许保险、券商和私募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放宽投资范围和基金形式,允许开发商品基金、对冲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新形式来丰富基金产品;加大对第三方销售支持力度,促进中介机构发展,解决销售渠道难题。 这些更具市场化取向的新规定,是行业发展的一剂强心针。在壮大了公募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同时,注重建立不同种类机构你追我赶、各展所长的竞争格局。如果公募基金不改以往暮气与惰性,不能改造原有治理结构以及激励机制,不能提高产品服务的创新能力,仍旧倚重“旱涝保收”的管理费以及券商“拜票”、分仓孝敬的灰色收入,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基金业规模已攀升至3.62万亿元。随着居民理财需求的不断提升,基金业将驶向更广阔的“蓝海”。基金业需要抓住机遇做大做强,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并充分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成为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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