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拆令”为何保护不了古建筑
2013-06-14   作者:张枫逸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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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符号,必须让那些见利忘义的商业资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罚款上限必须上调;同时,还要走出单纯依靠经济手段制裁的窠臼。
  6月13日媒体报道,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州民国建筑,未能在“缓拆令”下幸存。6月10日深夜11时到次日清晨,金陵台2号、4号与妙高台1号、3号的残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诗书路69号之一被钩机野蛮拆毁。这一强拆新闻在微博上引起了网友的震动与声讨。
  前苏联美学家鲍列夫说过:“当歌曲和传说都已沉寂,已无任何东西能使人们回想一去不返的古代民族时,只有建筑还在说话。”然而,民国的歌曲还在被人吟唱,金陵台、妙高台这样罕见的40年代现代主义建筑却被一夜拆光,只留下断壁残垣在哭泣。
  历史建筑挡不住商业开发,公众已然有些见怪不怪。此前,梁思成故居、张治中公馆等文物级建筑,都难逃被拆除的命运,更不用说没有名人护体、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建筑。不过,广州民国建筑遭强拆还是让人感到愤怒。毕竟,当地规划部门已经明确下文要求暂缓拆除,开发商却深夜突击拆除这些政府早已建议保留的准历史建筑。这一行为,完全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然挑衅。
  开放商的底气从何而来?一方面,金陵台、妙高台建筑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加之广州历史建筑名录尚未出台,导致这些建筑无法获得一个能受到有效保护的身份。同时,即使有关部门最终认定其属于历史建筑,拆除的违法成本过低,也使得开发商敢于藐视规划部门的“缓拆令”。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开发商建楼的巨大利润相比,区区50万元简直是九牛一毛。
  一个不容回避的尴尬是,眼下50万元俨然成为历史建筑迈不过的一道坎。无论我国《文物保护法》,还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罚款上限都是50万元。
  现行《文物保护法》已有10年时间没有修订,越来越滞后于时代发展。对于不可恢复的文物和历史建筑而言,“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理方式并不现实。而50万元的处罚红线,无法有效震慑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反倒更像将违法洗白的“买路钱”。
  面对纷纷倒在推土机下的名人故居、历史遗存,著名作家冯骥才感叹:“作为文物保护专家,我们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儿”。要想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符号,必须让那些见利忘义的商业资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罚款上限必须上调,扭转破坏收益大于风险的畸形博弈;同时,还要走出单纯依靠经济手段制裁的窠臼,避免文物保护异化为利益赎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规定非法破坏历史建筑,一律收回土地出让权,转为公共用地,从而让开放商们偷鸡不成蚀把米,不敢再随意拆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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