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文化圈闹得沸沸扬扬的钱钟书、杨绛私信拍卖事件忽然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原定于6月21日在北京拍卖一批钱钟书信札以及手稿作品,因为这批信件涉及隐私与一些人的名誉,所以遭到钱钟书夫人杨绛的坚决反对,表示情感上不能忍受私信被拿去拍卖,专家学者们也就私信到底该不该上拍展开道德和法律层面的热烈讨论。 但没想到,讨论还没有结果,就有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致信媒体及保利拍卖公司,质疑被拍卖信件中有两件写给他的信都是伪造,称从未与钱钟书、杨绛有过这样的通信。这使得私信拍卖从本来争议性很大的一个道德文化事件回归简单,从法中之法、法外之情的特色讨论变成一个普遍的中国式问题:真假问题。 拍卖公司最终撤拍了这批信件,但暴露出的问题却更醒目。如果说一般的古代文物鉴定还存在技术上的难度的话,像仍健在的当代名人通信这种拍品怎会还有假货被拿上大型拍卖会?找当事人一个简单的核实不就完全解决问题?而出了假货,拍卖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 确实,在中国拍卖公司可以不为拍卖的假货担责,这早已是在圈内人人皆知的“行业规则”。1996年开始施行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拍品不保真”行规的由来和法律基础。也是中国拍卖界乱象的肇因,因为拿了这道护身符,很多拍卖公司才敢于为了赚取佣金和炒作名气,大胆的纵容假货、甚至知假拍假。有业内估算,目前中国大拍卖公司的拍品有30%存疑,而小拍卖公司的拍品假货高达70%。 在艺术品市场产业链占有重要位置的拍卖公司如此大胆妄为,等于为假货找到了一个合法、公开的变现出口,刺激了整个行业的造假产业链的兴旺发达。在北京,十多年以前逛潘家园,古董玩家是“钱不够花”,而现在由于假货太多,是“钱花不出去”。连拍卖公司都无法信任,我的一位收藏家朋友后来只能无奈的转为专门收藏古籍,他的理由是古籍造假成本太高,不必太担心假货。 平心而论,“拍品不保真”的规定并非完全无道理,因为至少在现阶段,从技术层面还无法完全解决艺术品的鉴定问题,既然客观上做不到,那么让作为中介机构的拍卖行来承担赝品的责任也确实有失公允。这一逻辑应该是拍卖法六十一条二款出台的理论基础。在国外,拍卖行业也有类似的行规,也因此而免责于赝品拍卖。但问题是,不保真不等于就可以欺骗。在国外,“不保真”是那些著名拍卖行维持声誉的下限,它们为了行业声誉极力避免假货的出现,但在国内,“不保真”却成为攫取暴利的上限,成为作恶的动机,这导致很多令人瞠目结舌的骗局出现,比如,前年就有几个专家鉴定后的赝品“金缕玉衣”被拿到银行骗取了5亿抵押贷款。 同样的“不保真规则”,为何在中国反而成为售假的驱动剂。说到底还是因为中国人普遍对造假问题高度宽容。在一个正常的市场,拍卖行等企业为了维护信誉和企业长远利益,它们有抵制假货的原始驱动力。但在一个“比烂”的市场里,懂规矩、不作恶的企业根本无法生存,只能大家一起去欺骗。 市场无法自我调节之处,则法律必须登场。但我们在拍卖市场看到的却是法律的缺位。拍卖行业在中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如果不保真尚可容忍,但拍卖行的“知假拍假”或“重大疏忽”则应予以严惩,但事实是,很少有拍卖公司受到类似处罚,甚至连行政处罚都鲜有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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