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指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允许居民与非居民持有跨境资产及从事跨境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自由兑换。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的定义标准,1996年之前,只要没有“对资本交易施加支付约束”,就表示该国基本实现了资本账户开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IMF将资本账户开放的认定标准细分为11项。假如一国开放项目在6项以上,则可视为基本实现资本账户开放。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资本账户开放标准进一步放宽。从对资本账户开放的定义标准中可以看出,实现资本账目的可兑换性并不是完全放任跨境资本的自由兑换与流动,而是一种有管理的自由兑换与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渐进式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并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实现了全部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40个资本项目中,我国不可兑换项目有4项,主要是非居民参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市场以及买卖衍生工具。部分可兑换项目有22项,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交易、股票市场交易、房地产交易和个人资本交易四大类。基本可兑换项目14项,主要集中在信贷工具交易、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等方面。在扩大资本项目开放的过程中,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支持性措施,如:对外商直接投资只进行真实性审核,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逐步放开证券投资,促进证券类资金的有序流动及合理配置;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个人项目下资本交易的限制开始放松,支持个人依法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资产投资,逐步放宽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等等。 随着我国国家化程度的提高,近年来,出现了包括非法逃避管制、通过经常账户逃避管制、通过其他资本账户逃避管制的现象,金融管制的效力正在逐步消减,放开资本项目,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将成为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认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利大于弊,并且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基本可控,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说明我国现在已具备加快资本项目开放的基础。再者,我国面临着开放资本项目的重大机遇,目前包括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都处于财政危机中,经济衰退,失业增加,企业估值水平较低,我国可借助这次机遇,加快资本项目开放进程,推动我国企业扩大对外投资,通过并购国外企业掌握先进技术、资源和市场。此外,我国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矛盾为高储蓄、高投资、产能过剩、内需低,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使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提高其收益率。开放资本账户还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和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应稳步渐进式进行,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资本项目资金兑换管制,同时避免国际投机资金的投机,需要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体系,以及相对稳健的市场体系,有运转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然而,我国现阶段在各方面还不成熟,还需要在渐进式的开放进程中逐步完善,这就决定了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的一般性顺序原则,可以先完全放开以人民币结算的资本项目,再放开外汇结算的资本项目,从而最大化地降低资本项目开放的风险。相对于外汇结算的资本项目,以人民币结算的资本项目开放的可控性更高,风险更低一些。针对人民币结算的资本项目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外吸引外国合格机构投资者,引导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对内拓宽资本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流出渠道,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二是制定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条例》,是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方面完善我国资本流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其处理体系;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外汇业务中的执法和监管责任。 三是完善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管控体系。在职能分工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职能分工,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政策制定,由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执行、监测、反馈。在监管方式方面,建立资本项目间接外汇管理,减少采用数量控制的办法,逐步运用价格调控等经济手段来解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通过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达到对资本流动的控制目的。 四是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开放政策。与我国发展程度相当的金砖国家可以采取较大的开放政策,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能源与原材料主要进口地区,采取较大的放开政策;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金融市场完善程度远超我国,是热钱等资金的主要来源地,应采取较为谨慎的政策取向,小步稳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五是加大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的推进,利用试点城市的天然优势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并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资本项目全面开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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