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依法征税关乎多重公平
2013-06-06   作者:蔡红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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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络关于“要对电商征税”的传言,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本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路,商务部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税收立法方面,财政税收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6月5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我国要不要对电商征税的问题,进入21世纪后就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单行法规的明确规定,一切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都应征税。而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交易行为亦不例外。为何我国迟迟没有敲定“电商征税”事宜呢?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还不具备征税的基础。2000年至2006年,我国电商交易额七年累计只有434.17亿元,与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日渐普及,电商交易额迅猛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咋舌。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超过8万亿元,较2007年增长4倍,已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近四成。如果再不考虑对其征税,无疑是对传统零售企业的极大不公,国家也将为此流失巨额税收。
  其实,对电商征税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已不是新鲜事。如英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而德国网上购物的价格也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图书的增值税仅为7%。再如,1998年,美国于克林顿执政期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税种。但日前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其中规定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对其通过互联网、产品目录、广播和电视广告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销售税,购物者生活在哪个州,就需向该州缴纳这项税费。目前该法案已被递交至众议院,如众议院投票通过,网购免税也将在美国终结。
  既然我国“电商征税”已是大势所趋,现在就要着手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税制设计要科学。为鼓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其次,征管手段要创新。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动态,并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再次,协作配合要主动。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对国际间的网络交易,税务管辖应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最后,法律法规要跟进。有必要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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