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建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
2013-06-06   作者:兰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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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制度体系及运作模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散性,决定了基金在面临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等一系列的起诉事件中,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影响力有限,基金仍然是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者,在维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上,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但目前受制于各种环境因素影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也造成了投资者对于基金产品面临内外部投资风险时的无奈。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市场原则和诚实守信的机制。
  笔者认为,目前将基金行使诉讼权挡在门外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两点:一是缺失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都应当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这样的保护性组织或者部门,安排专门的人员,对侵害基金持有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而基金行业内更应当形成联合性组织,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组建基金持有人组织机构,对当前的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分散的基金持有人保护性组织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并敦促其履行相应的职责。二是基金持有人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基金持有人大会只有保证充足的运营费用,才能够在行使基金持有人利益时,有充分的主动权,使维权资源得到高效运用。不妨从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各类基金产品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基金管理和运作规模中,按年提取。针对不同的基金产品类型,设置不同的提取比例。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基金持有人的组织运作效率,提升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力度,调动参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积极性。
  当然,基金在维护持有人利益上做事后的追溯,并不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根本目的,关键是要做好事先的事件预防工作。
  首先,增强调研力量,建立健全基金选择股票池的生产过程留痕。可以说,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基金只有在选择上市公司股票时,争取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并时刻跟踪上市公司的主业竞争力变化状况,对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有相应程度的敏感性,从而避免因一系列不可预料的“黑天鹅”事件使基金管理人感到措手不及。
  其次,推进基金经理的指令下达责任制。基金选择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安排,需要充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做好仓位的控制和管理,更应当及时把握二级市场股票的价格波动及市场环境变化,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调整,降低因“黑天鹅”导致发生风险的概率。
  第三,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纳入到基金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价格估值的体系之中,并形成有效的投资文化。
  最后,建立共同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增进资本市场投资文化和谐体系。基金在选择投资上市公司前,要确立正确的目标定位,立足于加强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和把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动向,而不能仅盯二级市场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做出判断。要通过对于上市公司市值的共同维护和管理,以分享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获利手段,将会大大降低各种诉讼事件发生。同时,加强日常的调研沟通,也有利于通过相应的民事和解等制度,而降低对上市公司市值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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