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结构性短缺须破解
2013-06-06   作者:廖建江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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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政部公开向社会征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按照两个《办法》,养老机构开设床位数限制将大大降低,凡有10张以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床位,即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800多万人,超过新增人口数量。随着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以及少子化、空巢化的加剧,相当数量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这次民政部着眼缓解老人养老困难,研究出台两个《办法》,大幅降低设立养老机构的门槛,其积极的一面值得肯定。但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是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短缺并存,而且结构性短缺的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方面,老人们对收费适中、条件较好,由政府提供补贴的“福利型”养老院很向往,可实际提供的床位数远远少于公众的需求;另一方面,那些虽然具备较好条件但收费颇高的“贵族型”养老院,或者收费低廉但设施落后难以提供良好服务的民办养老院,却又少有人问津,床位空置率很高。
  很显然,降低设立门槛解决的仅仅是养老机构总量不足的问题。这种通过政策刺激,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养老机构数量的做法,或许可以暂时满足养老需求,但并不能解决养老机构结构性短缺的问题。相反,如果将养老机构的设立门槛降得太低,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矛盾,带来诸多社会问题。比如,如果设立养老院只要很少的投入,投资者就难免良莠不齐,不排除一些人捞完“第一桶金”后弃老人于不顾;小型养老机构遍地开花,如果相关设施不配套、服务跟不上,就会造成资源闲置浪费,陷入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入住老人总量偏少,客观上也可能会限制老人们精神交流,让养老院办成“孤老院”等等。
  因此,设立养老机构的门槛不宜太低,更不能简单地以多少张床位数作为标准,而应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职业化为发展方向。建设生命质量和生活品质并重的养老机构,需要政府部门下大力气破解养老机构结构性短缺矛盾。一方面,需加大对现有公办养老院的投入,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更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普惠性养老院;另一方面,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通过财政兜底、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管,促进民办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更加完善和人性化的服务,让他们在住得进的同时,更能住得下、住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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