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务部方面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查,而有报道表示,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 尽管1984年全国人大授予国务院在实施国有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等征税权,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等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 “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的问题需要搞清楚几点。一则营改增正方兴未艾,若向B2B、B2C和C2C商家开征的是5%的营业税,则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不尽一致,向电商开征5%的营业税不利于税制改革的有效推进。一则若向商家开征的是增值税,那么对商家影响有限,因为电商在零售运输等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很小,哪怕是17%的增值税率,销项进项抵扣基本所剩无几,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式电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3%,因而即便开征电商税收,税负严格讲甚至不到1%。因而对网店开征5%税收,究竟是何依据值得慎思。 目前对电商征税正在许多国家引发激辩。今年3月22日美国参议院以74:25的压倒性优势通过对《2013市场公平法案》的测试性投票。不过,电商征税(征收的是消费税)在美国正引发一场会否促进市场公平等的激辩,部分反对者认为这有违美国宪法贸易条款中保证各州间自由贸易的初衷。 诚然,电商征税或将是未来必须面对的问题。但关键是如何征、征什么等问题。显然,简单地以美英考虑征,我们也不能落后的思维是不可取的。美国是以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对电商征收的是消费税(一种直接税)。中国则采取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而同为流转税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本身就存在重复计征问题,而这正是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旨在避免的内容。比如个体户式电商若采购自正规厂商的商品,那么为销项抵进项的完税所需,商品增值税已基本缴纳;而厂商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虽存在避税空间但相对有限,因为厂商还需缴所得税,在电子商品平台的边际避税收益以不低于所得税的边际税负为限。 由此可见,电商征税的真命题是加快推进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型,以推进平衡线上线下的税负公平,避免采取简单的增税形式,推动高税负下的线上线下税负公平。因而,折中方案或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电商,可要求其以报税的形式缴纳个税,并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保留其交易历史数据,以备其不主动报税下对其调查和核定计征。同时,完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减少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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