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需要考虑哪些事?
2013-06-06   作者:左右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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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真的要征税了,我以后不开网店了!”
  “做点小生意,不容易,不该征税!”
  商务部刚刚对外透露财税部门正研究电商征税立法,在淘宝做小生意的老板们已经坐不住了。笔者以为,对电商交易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但被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值得深入思考与研究。
  首先,对电商交易征税是大势所趋。如今,网购正在成为重要消费方式之一,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此种交易行为征税也是必然趋势。近期,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2)》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80163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增长31.7%。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同比增长24.8%。
  目前,在欧洲等国,征税已经十分普遍。如英国于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而德国网上所购物的价格已含增值税。今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投票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其中规定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必须对其通过互联网、产品目录、广播和电视广告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销售税,购物者生活在哪个州,就需向该州缴纳这项税费。
  其次,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厘清向谁征税、征收比例两大问题。一是对诸如淘宝个人网店征税,将打击整个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且间接影响消费增长,这与当前经济发展背道而驰。有数据表明,90%以上卖家月营业额不足2万;90%以上网商亏损停顿维持;中小企业家庭个体自谋出路解决了90%以上就业问题。因此,征税应该避免对于此类电商交易的袭扰。二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也将面临双重征税嫌疑。目前,电子商务企业都在纳税,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行为都是要交税的,电商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兼顾企业税负承受能力。
  实际上,在电商交易中,仅有C2C交易没有税务登记,而恰恰是这类交易不能成为征税对象,因为该类交易不仅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也是当前拉动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国家既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应该给予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正如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所述:在确定向谁征税和征多少税、制定怎样的产业政策时,都应当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主要考量,在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税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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