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公积金不能一退了之
2013-06-04   作者:马存伍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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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经过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经清退。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张振赫介绍说,公积金超缴的主要原因,是在具体收缴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将缴存基数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以外部分扣除,而是全额计算,致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高。(《新京报》6月2日)
  迫于社会各界与舆论的压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终于对吉林烟草公司5名高管超额缴纳公积金事件做出了回应,让其清退。如果处理结果仅仅止于这一步,只会再次强化公众的认识:像吉林烟草公司这样的公积金乱象一再发生,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处罚疲软,问责犹如罚酒三杯。
  原中国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早在2006年说过一句“狠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标准,如发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不缴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纷纷加大了监管与处罚力度,但对超标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以严厉惩处。
  实际上,对于超标准缴纳公积金而言,个人交的部分涉嫌逃税;而单位交的超标的部分有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之嫌。《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吉林烟草公司高管超标缴纳的公积金而言,无论是企业经营性收入,还是企业利润收入,都属于国有资产。现在,5名高管私自将233.83万元进行私分,化为个人的工资福利,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不是仅仅要求他们退还公积金就能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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