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13-05-30   作者:何莉娟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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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颁布《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实行产业整顿振兴计划,初步构建了市场准入许可、新品种安全评估、出厂强制检验、日常抽检、风险监测等制度。
  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几方面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布形态呈现垂直化倾向。从规律看,监管对象和出现的问题一般是扁平化分布,但我们的监管体制是垂直化分布,甚至是“倒三角形”分布,即越往基层,人、财、物配置越少。二是由于分段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导致监管责任泛化的倾向。在日常监管中,由于监管职能分治、“九龙治水”责任边界不清,对显而易见的监管死角或盲区,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于责任泛化,责任追究指向不集中,通常都是通过扩大处理面来实现责任追究,从而减弱了责任追究制的效果。三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自律机制缺失。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本应是自律系统和他律系统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体系,而且是自律优先的体系。事实上,我们的自律机制很不健全,已有的自律机制也常常形同虚设。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非常有必要在政府他律机制之外,有效建立一个社会性的自律机制,形成他律机制和自律机制相配套的双约束机制。
  为应对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各国政府,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不断探索。如,欧盟赋予企业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更大的责任,将食品安全的责任转移到企业。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指出,针对供应食品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食品业经营者必须设计一个安全体系。又如,美国则通过“多中心治理”解决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同时还有“社会自主治理”的操作性微观规制。就是通过社群组织自发、有序地形成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解决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系统持久、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表面上看是部分生产者职业道德的沦丧和行业监管缺失;深层次看,则与相关领域的制度标准、法律法规以及检测监管没有跟上有关。行政力量加强监管、行业协会强调自律、生产企业加紧自查,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职权清晰、制度完善、支撑有力、约束有效的监管体系。使监管部门主动监管、能够监管、不敢不管。要逐项划清监管分工和要求,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综合监管水平。要加强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标准化,配备必需的快检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等。
  其次,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一是去行政化。真正把行业协会办成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的自治、自理、自律性组织。二是小型化。坚持就近就便、社区化、微观化原则,以人数和户数适中、便于管理协调服务为条件,形成分治性组织布局。三是多中心化。组成形式多样的小型自治、自理、自律联合体,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互不隶属,实现自主有效的微观管理。四是实体化。赋予行业协会实体化的责、权、利,使其管理有权力,服务有手段,工作有权威。如政府可以赋予行业组织申请从业的准入权,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最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最终还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自主规制体系建设。企业是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既是消费者的“生命线”,也应成为食品企业的“生命线”。因而,每个食品企业都应当好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以质取胜、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诚信为本,自觉守法经营。同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生产经营过程记录制度、出厂强制检验、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等,规模以上企业还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是严格市场准入。目前国家已制定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三类许可审查制度,近两年清理整顿了一大批企业。今后应继续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同时适度提高门槛,强化证后监管,稳步提升食品企业素质,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二是建立追溯制度。为食品配备“身份证”,记录“前世今生”,是实现全程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从2010年开始,商务部试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中央和城市两级追溯管理平台。应进一步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既延长追溯环节,从流通延伸到生产、加工环节;又拓宽追溯领域,从肉菜延伸到食品主要品种,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政策,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与此同时,还要努力推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接轨国际标准,避免出口企业执行标准高于国内企业执行标准的情况。只有这样,也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企业标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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