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请从第三方委托会计师独立审计做起
2013-05-30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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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鹏城、中磊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深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之时,中注协近日宣布启动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此类行业检查当然很有必要,但笔者以为,要根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顽症,就得改变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聘任关系,不能再拖而不决了。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审查、鉴证和报告。英国1845年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账目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专业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
  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审计首先要对被审计对象负责,然而,它更应对社会公众负责,应该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西方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利益的守夜人”。没有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就根本无需注册会计师审计,一个私营企业的会计信息一般情况下根本无需经过注会审计并向公众披露。虽然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但他所服务的对象从本质上说却是社会公众,担负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由此形成悖论,为公众负责,却难以从其手里领到报酬,从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却要铁面无私深查其可能造假线索,这是上市公司造假难以禁绝的根源。
  当然,目前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审计有不少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很多约束由于制度不到位或执行不严格而形同虚设。《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假若由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大会采取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股东大会为大股东所控制,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只能听命于大股东,丧失独立性。而若由董事会来决策,最终结果也仍被大股东或内部人所操控。这样,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管理人,等于由被审计人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当上市公司时不时就可更换不合心意的会计师的时候,那些坚持客观意见的事务所显然更难揽到生意。
  另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也有约束,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等。但遗憾的是,《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遴选权仍在大股东手里,这样的独立董事进驻审计委员会,即使拥有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最终也仍然逃不脱花瓶摆设的结局。尤其在公司申请上市时聘请会计师审计上市材料,此时企业还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其他公众股东进入,也没有强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注册会计师的雇主更是清一色的发起人股东,更容易参与造假。
  由此观之,若由企业或上市公司聘请注会审计,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到生意和酬金,只能听命于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是根本难以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须尽快改变企业或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聘用关系,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交到独立的第三方手中。众多市场人士对此已有了不少设想,比如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保的上市公司;又比如,考虑在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办公室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财报,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监督办公室”负责、并从该机构获取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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