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以“三斧板”规范银行理财
2013-05-28   作者:新平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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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猛扩张,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理财产品期末余额高达8.2万亿元。同时,理财产品问题频发,以致社会负面舆论不断,监管部门不得不疲于应付。理财产品的症结究竟在哪里?监管如何对此加以规范?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引入托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资本约束等三个角度,为理财产品设定相应的激励相容机制。
  首先,借助托管制度增强商业银行透明度,并会在约束理财产品发行方的同时,为市场提供收益安全稳定的激励效应。资产托管是指为解决经济活动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托管人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保管、清算结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服务,有效保障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独立性,有助于缓解道德和信用风险,实现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的有效制衡。同时,托管业务具有不占用银行资本、与自有资产区别管理、收益安全稳定、能有效推动其它金融业务发展等特点,国际上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均看重此项业务,以致存托比均超过100%。特别是纽约梅隆银行,80%以上的收入和利润都来自资产托管业务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可见,托管制度可为理财产品提供激励相容的框架。
  其次,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应强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当前可比照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规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定完备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指引》,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对违反《指引》规定者予以坚决处罚,并承担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失,以保障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时、完整、准确。因为若在信息披露远不够充分情形下,一味强调理财产品的信托性质,而笼统地动用出现亏损时可不对客户进行任何赔付的避责条款,不对造成亏损的责任进行第三方辨识,则是一种“涸泽而渔”的方法,结果只会使投资人避而远之。
  最后,当前可要求商业银行针对理财产品进一步计提资本。目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仅要求理财产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根据《办法》第九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及第一百零二条(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如果假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利润率为3%,那么针对理财产品风险的资本计提也不足资产比例的千分之四。
  如此之低的计提要求,在透明度达标远不充分情形下,即使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惩罚性计提资本,也远远不够(不能单独建账、管理和核算的,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因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充分动用监管部门裁量权,要求商业银行在原定监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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