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各界的呼声,都把房产税的目标盯在调节收入分配与控价上,民众情绪甚至反对将其作为政府取得收入这一设计目标。这显然与税收实际应当担负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若能以推出房产税为契机,促成政府公开透明、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政府对人民的信托责任,则房产税功莫大焉。 房产税全面推开的步子在加快,而舆论对房产税的控价功能充满期待。笔者认为,房产税牵连面甚广,远非控价那么简单,当前特别需要厘清几个认识问题以及政策与制度改革的“配套”落实问题,这些问题都事关房产税能否发挥应有职能,实现最终设计目标。 就设计目标而言,征收房产税是为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还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与抑制房产价格?看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情形,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而存在的,而目前社会各界的呼声,都把目标盯在调节收入分配与控价上,民众情绪甚至反对将其作为政府取得收入这一设计目标。这种社会认识与情绪显然与税收实际应当担负的功能存在着矛盾。依据这样的现实,房产税就不能简单地只着眼于“控价”目标,而需要依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性进程、税制结构特点以及推出后长期的综合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全局性、前瞻性地科学规划。 可交易性商品化住房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就使用价值而言,又具有基本的安居保障功能,这就涉及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比如商品房,到底是具有非限定性、可完全流通的一般商品,还是应受到一定限制的具有基本安居功能的特定需品?不同的认识同样将决定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设计方向。而在我国现阶段,这一认识还涉及房屋产权的完备性问题,70年的商品房使用期限,决定了我国市场流通的房屋属性属于居民的“限定性财产”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家庭财产,这种产权使用期的限定如何在理论上厘清,也需要在税制设计时加以考量。笔者倾向于认为我国房产税应充分考虑共性而非国情差异性,毕竟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如果以这一方针为导向,那么,如何消除这种差异性从而构建制度作用的基础,则属于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各方认真研究、探索;而就现实而言,缘于复杂深刻的历史成因,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阶段性的具体国情。 如果房产税今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要税种,则作为对财产持有而征税的税种,其将与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一道成为影响国民经济的主流税种。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在流通环节对市场交易的增值额征税,其所具有的职能是鼓励生产与流通,而房产税对作为房屋这一财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如果承认房屋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则在细则设计时根据经济社会阶段性发展状况允许扣除一定的标准(免税额),如根据家庭人均面积设计一定的免税面积等,以此房产税也就具有调节分配和保障的性质。现阶段而言,对这一事实的考虑则可以凸显立足中国国情的、人性化的政策设计。 在房产税款征收的具体设计中,是以房产交易的初始成交价为税基,还是以房屋评估价值征税?是就总价征税,还是对价格波动的“增值”部分征税,以及是否对价格波动部分实行差额累进征收?税率设计是就高还是就低?税率过高因会抑制对商品房的基本需求而影响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过低则又不足以对超面积房屋拥有者形成增加成本的压力,而难以起到降低空置率、促使房屋在租、售市场流通的目标。这又涉及税产税“增收”还是“矫正”的目标功能定位问题。 推出房产税,需要相关政策与体制改革的配套,这些配套有的是房产税正常推出的前提,有的更涉及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全局问题。 在微观层面,必须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完全覆盖居民的全面、清晰、可核查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这需要公安、税政、工商、银行、民政、社会保障、信息安全等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这个数据库应作为居民身份证信息的重要构成部分,建立个人、家庭及单位的诚信记录档案,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失信个人与单位的惩戒制度并做到严格执行。诚信建设需要制度保证,前者可以从弱化与消除横亘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充分问题,后者可以以强制方式堵塞有失诚信者的造假动机,比如像结婚、离婚这种在任何国家都非常严肃的行为,在我国却仅仅为取得房产交易资格、避税等利益而儿戏般地被随意用来造假等。当然,这种造假有公共道德缺失问题,但更多的还是不合理的政策设计造成的,需要矫正。 有了立足于个人与单位征信体系,社会呼吁已久的税收机制设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也就有了条件与基础。同时,依托房产税推出,有违市场资源配置原则的许多限购、限价等临时性的管制措施就该逐步退出了。在市场化机制作用之下,房地产调控对合理需求者,应回归降低交易税费、促进交易而非以增税等限制交易的正常轨道。 在中观层面,房产税推出涉及政府职能部门职能转变与工作改进、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建设等问题。推出房产税,客观上也对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诚实执法提出要求,比如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房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等公正执法,遵守公正的职业操守与专业的职业规范,等等。 在宏观层面上,房产税的推出涉及全局性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模式转型、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划分、土地要素等产权流转、土地与房产个人产权认定与流通等问题,以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与晋升制度的重估与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房产税能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则就有了财源上的基础,由此,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债务融资行为、土地财政饥渴等问题也就望缓解。 另外还有一个带有全局、根本性的问题,房产税、包括一切财政收入,政府如何支出,这是房产税是否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税最受关注的争论焦点。若能以推出房产税为契机,促成政府公开透明、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政府对人民的信托责任,则房产税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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