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稳增长需注意什么
2013-05-27   作者:申世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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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简政放权在加速推进。随着经济调整周期延长和弱势复苏格局延续,国务院近日进一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简政放权稳增长、向市场要活力的用意更为明显。
  简政放权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所谓简政放权,从经济运行现实考虑,应有三层含义:一是由上到下的放权,即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放权,通过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稳增长见效快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加快投资审批效率。二是由政府向市场的放权,即将本来由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审批等事务,完全交给市场,或者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作用,增大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三是由国有资本向民营资本的放权。经济平稳运行既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更需要利用好规模庞大、灵活性强、投资意愿强烈的民间资本,而这就需要做到国有资本的有退有进,抓重点、放一般,为民营资本发展腾出更大空间。
  国务院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于当前形势下稳增长和控通胀都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简政放权能增强经济活力,加快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经济动力调整是一个中长期过程,毫无疑问,现阶段乃至未来一段时期,投资仍将是经济增长的主动力。近期我国经济维持弱势局面,既有着消费持续不振的原因,也与投资增速尤其是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回落有关(4月,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增速都有不同程度回落,且基础设施投资回落更明显)。投资增速持续回落与社会融资显著增长共存的情况说明,决定当前投资态势的可能并非资金多寡,而是投资渠道和意愿。在投资领域简政放权,将投资决定权交由市场,可谓是增强各类主体投资意愿、丰富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的可行选择。同时,将符合产业调整方向产业的投资决定权交给市场,也能够加快这些产业的培育和成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步伐。
  另一方面,简政放权能够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弱化货币投放,减弱通胀压力。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与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盯住增长有所不同,率先企稳回升的国内经济更需要在稳增长和防通胀之间进行权衡。当前通胀水平虽然温和(今年前4个月CPI同比为2.4%),但在当前经济弱势复苏下,为稳定经济增速,客观上需要为实体经济注入流入性、加大货币投放力度,而这将不可避免地推升物价,这与CPI内在运行的驱动因素一起,将逐步加大通胀上行压力,这种局面应极力避免。通过简政放权,将大量的民间资本利用起来,作好资本存量的优化调整,就能减弱为支持增长而需向社会投放的融资规模,也即以存量的加法作好增量的减法,减弱货币投放对通胀上行的推动。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简政放权“开弓没有回头箭”,未来这一思路仍需稳妥推进。当然,在向市场要活力的一般方向下,也要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是警惕地方投资的过度膨胀。中央向地方的放权,意味着在投资方面,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GDP绩效考核体系下,可能会激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甚至会带来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要防止出现像光伏产业这种全国一哄而上上项目的情况,避免出现新兴产业产能泡沫。这就需要将审批的“松”与监督的“硬”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加强引导和约束,将地方政府的投资动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二是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贯穿于简政放权的始终。推动简政放权,目的既是稳当前,更是利长远;既要稳速度,更要增效益。正因如此,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审批下放或取消,刺激投资意愿,增加投资规模,稳住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要将增速的短期增长与质量的长远提高相结合,重点取消那些符合产业调整方向、利于增强经济增长质量的行业审批权,重点为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创造条件,将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贯穿在简政放权的始终。事实上,本次政府简政放权的设计上已经体现出这一思路,但仍须进一步强调和坚持。
  三是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而增加系统性风险。审批权的下放将增加地方政府上项目、搞建设的意愿,这就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今年前4个月财政收入增速仅为6.7%,分别低于2011年和2012年同期24.7个和5.9个百分点)、土地财政受制于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增加投资必然会面临资金缺口,如此一来,只能借助举债实现。在应对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地方政府为保增长曾大幅举债,债务负担已明显增加。虽然总体规模依然可控,但要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不规范举债、不透明举债而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事实上,在现阶段下,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举债是难以避免的,也是发达经济体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提供方面所惯常采用的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通过制度约束,促进政府举债的透明化、规范化,要鼓励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化的举债方式,通过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避免债务负担的过度膨胀和风险的刻意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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