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3-05-24   作者:丁宁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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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旭利所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是市场通常所称“老鼠仓”;在李旭利之前,已有数名业内人士因触及老鼠仓红线而被处罚。
  
  解释
  根据2009年2月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
  2008年4月,证监会取消了涉嫌老鼠仓交易的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还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这是基金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对“老鼠仓”开出的第一批罚单。
  2009年6月,证监会没收涉嫌“老鼠仓”交易的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010年9月,证监会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并3年市场禁入。
  2011年5月,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成为中国基金业第一个因“老鼠仓”获刑的基金经理。
  2011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原投资总监许春茂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2013年3月,交银施罗德基金原基金经理郑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这是迄今为止一系列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例中获利金额最高的一起“老鼠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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