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购方式惩治欺诈上市者
2013-05-23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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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万福生科案之后,证监会在17日例行召开的周末媒体通气会上又通报了对隆基股份、勤上光电、海联讯等8家公司立案调查的情况。证监会同时向媒体通报:民生证券、南京证券近期有相关保荐项目被立案稽查,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及材料。
  证监会对8家公司的立案调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加大对欺诈上市案件打击力度的表现,但就“从严”来说未必能够名符其实。日前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理被称为是一个“标杆”。这个“标杆”对于打击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实具有指导意义。比如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这是证监会首次采取这一监管措施。此外,还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给予警告和罚款,撤销从业资格。这也是证监会首次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不仅如此,平安证券还设立了3亿元专项补偿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投资万福生科所带来的损失。
  这些对于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不过,尽管万福生科案的查处被称为是“标杆”,但这个“标杆”明显有一定不足,那就是对万福生科的处罚过于温柔。万福生科是欺诈上市的主角,也是欺诈上市的最大受益者,但这次处罚仅仅只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万福生科案的查处只是严惩了欺诈上市的帮凶,却没有严惩欺诈上市者,这与肖钢主席提出的“从严从快”打击欺诈发行行为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明显是受限于现行《证券法》的制约。《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欺诈上市公司是不能直接退市的。监管部门打击欺诈上市行为也因此陷入尴尬境地。
  如何走出这个困境?修改《证券法》有关条文当然是必要的,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这个漫长的修法过程显然不利于“从严”打击欺诈上市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国内股市不妨借用香港市场的做法,用回购股份的方式来惩治欺诈上市者,从而达到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的目的。如香港监管者对洪良国际的查处就是采取这种做法。先停止洪良国际的交易,然后责令洪良国际公司以高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份,最后监管部门以洪良国际流通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为由终止其上市资格。
  实际上,香港这种做法完全可以移植到A股市场中来。如果真能如此从严打击欺诈上市行为就有了铁的手腕。在这种情况下,让欺诈上市公司退市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即便有更多的公司被立案调查,或者受到查处,从严打击欺诈上市行为也都很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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