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6日上午召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总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让违法者倾家荡产,这样的表述不少,但以官方身份将其提到“人头落地”的高度,王小岩恐怕是第一人。虽然这类表述有情绪化之嫌,失其体统,但若将其中的愤慨之意注入到食品安全的治理中,未必不是好事。目前对于食品问题的治理,很大程度上缺乏的正是与违法者水火不容的那种敏感和态度:一是执法疲劳或者保护主义等种种因素,使得执法者与造假者容易一团和气,甚至蛇鼠一窝;二是惩治力度偏低,缺乏威慑效力。 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正是朝重典治罪的方向迈进。在此之前,食品问题的惩治力度一直广为诟病,入罪门槛很高,罚款数额低,量刑也低,不少跨国企业因此形成了两套做派。2010年《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发布,首次明确“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将治罪提升到最高级别;而就在前不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在整体提高惩罚力度同时,再次拓宽死刑适用标准,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判死刑”。 这些年治罪级别在不断提升,按照法律规定,制售问题食品,确实有可能让生产和销售者“倾家荡产、人头落地”,但近几年食品问题反而更加突出,何以如此?这里面遗漏了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监管者责任的追溯。监管若疲软,问题食品惩治级别再高,意义也有限。以往监管上力不从心因素很多,有保护主义,有选择性无视,也有多龙治水等。多种因素恰恰说明,外在的干扰太多,监管的职责与压力,不足以消化各种干扰,执法者缺乏从严而治的动力。因此,食品问题事件曝光的不少,但鲜有官员被严厉问责。对职能机构以及职能者渎职的问责力度,与对问题食品制售者的惩治力度,处在不同的级别。司法解释等系列法律虽在逐步修复,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但目前来说这种治罪级别仍是不够的。 二是监管是否全面覆盖。西谚有云,“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即只要违法都逃脱不了,没有侥幸。食品从制售角度而言,包括原料采集、加工、生产、包装、销售、售后等系列环节;从监管角度看,也涵盖了卫生、食品、工商等多个职能部门,生产链条之复杂与监管职能之交叉,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地带。除此之外,很多食品问题已经成为行业性的,法不责众,治理困难。在这两种情况下,重典治罪能重点打击,但不一定能全面打击,达到整体性的治理效果。 食品安全问题,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关键看形成怎样的治理理念。这些年来重典治罪为大众所呼吁,法律也实现了及时跟进,惩罚力度足以大快人心,但现实早已说明,重典治罪绝不是食品问题的全部要义。食品问题要如何治理,不妨将王小岩之论略作修改:要让每一个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以及所有渎职失职甚至与制售者沆瀣一气的职能者都倾家荡产,永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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