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行人闯红灯别乱用“重典”
2013-05-15   作者:浦江潮(浙江 编辑)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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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交警局日前发布消息,从5月23日开始将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分档处罚”,罚款从20元到100元不等,最高100元的罚款额为全国最高。现场不配合执法的行人还可能被拘留,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录到全国交通违法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被禁止办理考驾照等业务。
  行人闯红灯积习已久,改变唯有加强教育和处罚。但有必要提醒的是,处罚行人闯红灯是纠正违法行为,执法者首先要严格守法,任何处罚都要依法而行,不可乱用“重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行人闯红灯,交警可以批评、警告而不罚款,即使罚款也应在50元以下。而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据此,深圳市交警局将行人闯红灯的罚款额度设定为20元至1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行人闯红灯将被记录到全国交通违法系统”,这没有什么问题,闯红灯毕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闯红灯者是否按期缴纳罚款,不应与其考驾照挂钩。一方面,这种挂钩相当于对一次闯红灯进行二次处罚,而且比罚款严厉得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另一方面,公民申考驾照需具备什么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不得申考驾照,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详细规定,其中并没有禁止有违法经历的人申考驾照。这意味着,一个人有过闯红灯等违法经历,哪怕尚未缴纳罚款,也有权申请驾照,两件事一码归一码。
  至于“现场不配合执法的行人还可能被拘留”,这里的“不配合”应仅限于对交警实施辱骂或以暴力相威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于并未构成违法的一般性“不配合”,交警则不能也无权对其实施拘留。
  笔者并非为闯红灯行为辩护,而是认为,闯红灯该受何罚就受何罚,执法者不能突破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也不能任意附加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处罚。如果我们需要提高对闯红灯的处罚力度,那也得先修改法律,让交警取得法律授权。执法者“执法违法”的危害性会更大,至少正如网友所说的,执法者不按法律规定处罚闯红灯者,这本身就是闯法律“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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