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伴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飞速攀升,信托业的各类风险也在逐步暴露,各方又开始担忧信托业的风险处置能力。然而,行业龙头中信信托在三峡全通和舒斯贝尔项目中采取的风险处置方式,打破了以前信托公司对此类风险事件的传统行为,让业内为之一振。同时,在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要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由此也可见信托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程度。从信托公司自身处理危机方式和高层会议精神看,可以期待信托业将会继续保持规范发展、稳健经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 此次中信信托的处理方式,可以看作是信托公司主动求变的一大进步。 首先,信托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整体实力逐步提升,信托公司有实力做出调整,改变过去为求发展而“委曲求全”的局面。其次,随着信托资产规模越发庞大,风险事件可能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如果单纯依靠“刚性兑付”来维持,会使自身发展陷入困境,因此信托公司也是因压力而变。 当然,信托业的地位提升与权益保障,需要信托公司自身规范发展和稳健经营,还需要有更完善的制度准则。 一方面,从外部环境来看,信托业需要相关制度逐步完善。首先,建立类信托业务的统一准则。在券商、基金等业务范围拓宽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纷纷开展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原有制度优势和业务优势逐渐被削弱。虽然各监管系统均对所属板块有规章,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准则,难免出现业务冲突,甚至影响投资者利益,这就需要在更高层面修改、完善或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机构和投资者利益。其次,完善信托业务的登记制度和平台建设。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和登记部门,当前信托业务普遍面临信托财产的登记、变更问题,加大了新业务的风险程度,财产信托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再次,建立健全信托产品交易市场。相比银行和证券,信托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进展缓慢,渠道建设面临瓶颈,加上没有公开交易市场,所以信托产品市场流动性较低,虽然过去几年众多客户受到高收益率的诱惑纷纷进入,但总体影响力仍然不够。 另一方面,从内部环境来看,信托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主动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首先,加强合规与风险管理。相比合规管理,为了抢业务冲规模,过去信托公司对风险管理和处置投入的精力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于项目事后管理重视程度不高。近段时间接连爆发的兑付风险给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在以后的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前端、中端和后端的风险管理,在尽职调查、项目评审、合同签署、抵质押担保等过程中更加审慎,建立缜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机制。特别是银监会重点控制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项目,信托公司前期更应重视对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等深入考察,中期严格遵守公司内部风控流程和制度设置相应条款,后期增强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施工情况了解,及时跟踪预警,避免融资人形成连环债务无法偿还。其次,尽职履行受托责任,理性看待“刚性兑付”。“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来说是个双刃剑,信托公司曾因“刚性兑付”这一大旗而火爆,现在却又因“刚性兑付”而可能陷入被动,甚至有蔓延之势,而无论现行法律,还是监管层,都没有强制规定信托公司必须进行“刚性兑付”,信托公司、投资者和融资方都应理性看待“刚性兑付”,在压力与动力并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尝试打破这一魔咒也就顺理成章。同时,信托公司应加强自己的主动管理能力,尽职履行受托责任,切实管理好信托财产,为信托受益人服务。在遇到兑付危机时,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在合同范围内解决问题,而不是总依赖“刚性兑付”。再次,创新标准化产品,加强信息披露。随着市场中产品种类和数量越来越繁杂,标准化、透明度高的产品和公司更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监管层的许可,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都对其投资产品有严格的评级标准,信托公司应更重视创新标准化产品,引入信用评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分类评级,推动非标准化业务标准化,提升自身业务主导能力。在销售产品和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遵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实现风险匹配。 与传统银行渠道对比,信托业务作为一种“反周期”的业务,无论是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还是基础产业信托、工商企业信托,其火热发展都与相关行业受到了严格的政策监管密不可分。从过去的清理整顿,到如今的规范监督,都是为了促使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当信托渠道也被列入严控范围之内,而在宏观经济政策尚未完全宽松,融资方面临较大债务与资金压力的情况下,信托业更应该注重规范发展,从疯狂回归理性,实现平稳增长,才能避免陷入危机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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