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进行通报。万福生科及公司19名高管遭重罚,平安证券也遭遇史上最严处罚。 此案一出,被外界视为具有划时代意义。一方面,该案是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更是首次对保荐机构单独立案、暂停受理保荐业务的案件。平安证券为此付出暂停保荐业务3个月的代价,虽还难以量化其具体经济损失,但是声誉的长期损伤无可避免。 另一方面,平安证券将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万福生科案中受害的投资者。这种由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做法,在国内也属首例。 重罚可谓大快人心,但不能就此打住,还需深究案件背后的机理,举一反三。因为这样的案件发生虽有其偶然性,但也有一些特定条件促成的必然性,它们值得注意和改进。 其一是制度原因。现行《证券法》要求股票发行人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证监会进一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的盈利还要持续增长。在实践中,由于审核节奏跟不上市场需求,发行人之间的竞争激烈,实际的盈利门槛可能更高。这就导致一些发行人利用会计制度本身的漏洞和灵活性粉饰报表、操纵利润,甚至是铤而走险、大幅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从而以欺骗手段,先人一步获得在股票市场发行融资的批文。 其二是操作原因。从目前公开的一些稽查案例可以看出,发行人的造假手段并非很巧妙,比如采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这种比较隐蔽的做法;有的就是明目张胆,比如对于真实存在的客户也敢虚增合同收入。这些问题,中介机构和从业者如果能心存敬畏,珍惜自己的品牌和职业生涯,做到起码的勤勉尽责,不会发现不了问题。 当然,证券领域的一些问题很突出,它的进步也很明显,改革在加速。自2009年创业板推出以来,证监会已经推出了两轮新股发行改革,并且在今年发行重新启动的同时,还将继续推进改革步伐。在这一过程中,证监会逐步明确了“市场归位尽责”、“淡化行政审批中的盈利判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原则。 在我们看来,这些原则还可以加速落实,并尝试一些制度创新。首先,监管部门可以推动修法,在《证券法》的层面完善发行条件,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提供制度安排。大量事实已经证明,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核难以判断企业的投资者价值,更无法为发行人的信用背书。继续沿用老办法,类似的案件恐怕还会前赴后继。在完成过渡之前,还可以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事后监管执法等改进措施。 其次,以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不断查处大案要案。在发行审核的环节,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招股书信息披露每一句话、每一个数据的真实性,否则一旦发现重大遗漏和弄虚作假,那么这些信息披露就都是呈堂证供。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挫败一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侥幸心理,有效地威慑一些不法行为。 再次,让严刑峻法成为证券市场的常态。在食品安全等大众特别关切的领域,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从严”的特征,那么在证券市场也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绿大地”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财务造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万福生科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目前也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让证券市场所有主体能够归位尽责。 最后,在制度安排上,鼓励公众成为证券市场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力量。现实中,证券监管机构有限的工作人员对数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无论在覆盖面还是及时有效性上都会有所欠缺,只有把股市监督的主动权交给公众,这样才能借助无数双眼睛盯紧上市公司。进一步降低证券领域启动诉讼的门槛,甚至做出集团诉讼的制度创新,让股民拥有更大的监督权,并且收益大于维权开支,这样才能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从这些层面说,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重罚,既是市场监管的进步体现,也是中介机构的救赎机会,更是市场各方归位尽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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