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众享有的免费通行这种全民福利,政府应当提供足够的公共财政支持,既不能让公路企业埋单,也不能转嫁给公众。 近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一时间,许多公众通过网站留言、微博评论等方式提出质疑:惠民的免费政策最后怎么变成了延长收费年限? 春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原本是全民福利,如今却要通过延长收费年限的方式来返还,这种“我请客,你埋单”的做法自然会引来公众的不解和不满。况且,免费政策只是针对7座以下的小客车,凭什么让大客车和货车也要为延长收费埋单?国家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有明确规定,凭什么因免费通行而朝令夕改? 政府在做出免费通行决定时,实际上是在发放全民福利,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全民福利从行政法理论上说是一种行政给付,它是公众的权利、政府的责任,不能变成政府的权力、公众的责任。换言之,公众在享有免费通行这种全民福利时,政府应当提供足够的公共财政支持,既不能让公路企业埋单,也不能转嫁给公众。 为全民提供福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当政府的行政给付变为基于公众享有的法定权利时,行政给付才能真正发挥造福民众、造福社会的作用,政府也才能真正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正如经济学家张维迎在论述现代政府作为时所言,政府的目标应该是最大化全民的福利,而不是最大化政府财政收入,也不是最大化政府控制的资产。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好改革对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作用。而加快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做出更多的行政给付行为,给予公众更多的全民福利,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之义。然而,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也没有明确的具体实施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全民福利就有可能朝令夕改,甚至变味、走样。 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全民福利会越来越多。要让老百姓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得到更多实惠,一方面,政府和公众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政府恪守法定义务,公众依法维护权利;另一方面,要把行政行为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公众享有全民福利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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