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仅仅依靠向存款类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就会出现两难局面:如果保费费率过低,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积累资金,因而不得不继续依靠中央银行来维持信用等级;但如果费率过高,又会加重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并最终将成本转嫁给工商企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理应多方筹资,而不是仅仅依靠收取保费。日本当年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启动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中央银行以及银行业协会三家各出资1/3。有鉴于此,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应由三方共同出资,而不是由人民银行一家单独承担。其理由如下: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属于国家公共事业,理应由中央财政提供部分资金;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节省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所提供的救助资金,理应由中央银行提供部分资金;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整个银行业提供安全保障,理应由银行业协会提供部分资金。
然而,由于中国的银行业协会拥有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中国拥有独特的汇金公司,因此可以通过减持国有银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投入到新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作为资本金。这样,既可以解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资金问题,还可以为银行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履行政府应尽的职责。
关于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大多数人的共识是必须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但有一种观点主张分两步走:先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我认为,这种做法无异于
“分两步跨过同一条河流”。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趋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好一步到位,直接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其理由主要是:
首先,如果仅仅是建立基金,就必然有一个放在谁下面的问题。有人主张放在银监会下面,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银监会的重要职责;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的性质、定位与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不同,从相互制衡的角度看,二者应适当分离;三是存款保险基金由监管部门管理,有利于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到问题处置、市场退出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而另一些人则主张将存款保险基金放在中央银行下面,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信用支持;二是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再贷款功能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三是与证券业、保险业不同,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绝对主体与金融稳定关系重大。
经过多年研究我们认为:首先,存款保险基金无论是放在监管部门下面还是放在中央银行下面,都会存在很大问题。如放在监管部门下面,则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因掩盖自身监管失误的责任而出现
“监管宽容”,致使该退出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退出,进而导致存款保险资金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如放在中央银行下面,又有可能导致中央银行随意通过投放再贷款来弥补存款保险基金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财务窟窿,从而损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导致货币的额外超发,进而引发通货膨胀。因此,无论是存款保险与监管部门之间,还是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之间,都需要相互制衡。而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最符合国家整体利益,能够有效防止部门利益。
其次,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多方筹集资金承担成本,分散财务风险,防止中央银行因负担过重而出现货币超发;还有助于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稳定金融市场信心;更重要的是,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加强存款保险资金的运营管理,防范存款保险自身的道德风险。
再次,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国际潮流。据不完全统计,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00年时共有15个,占23%;2010年为36个,占38%;2011年底为54个,占65%。可见,独立设置机构已成为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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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 |
如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其与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以减少扯皮现象。
首先,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共享的信息交流机制。目前有关部门之间的所谓“监管权之争”,其原因之一在于存在认识误区。其实监管权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检查权,二是处罚权。
关于检查权,从一些国家实践来看,金融安全网三大机构的检查重点并不相同:监管部门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违法违规,中央银行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态,而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中存款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实践中,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工作有时还可以委托监管部门代理实施或依法提出信息共享要求,并不一定非要亲力亲为。
与之相关,处罚权也各不相同。监管部门主要是依据监管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解除与金融机构之间签署的清算合同或信息披露来对违约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存款保险机构则可依据存款保险法对违规金融机构通过提高费率或信息披露等方式进行惩戒。
其次,完善三大机构的决策机制。一是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之上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并吸收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代表进入“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加强监管部门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是将“货币政策委员会”从咨询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以中央银行为主,同时将监管部门、存款保险机构的代表吸收进来,以加强中央银行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是成立“存款保险运营委员会”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决策机构,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主,同时将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代表吸收进来,以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
最后,构建完整的风险处置流程和危机应对机制,明确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的分工与权责。当金融风险发生时,首先应由“金融风险评估小组”进行研判,看其是否属于系统性风险,如果属于系统性风险,就需要马上上报国务院
“金融危机应对办公室”,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所有相关部门组织危机应对。
如果经“金融风险评估小组”研判后认为不属于系统性风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其风险性质:如属于违法违规经营,则交由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如属于流动性危机,则交由中央银行进行救助;如属于已经资不抵债,则交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破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