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民意,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
公路收费是近年来舆论关注和民众非议的焦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制定,很多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亟须修订。平心而论,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不改变的背景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难以有太大的突破,也不可能带给民众很大的惊喜。但是,相比9年以前,社会在进步,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度也应该进步,而不能倒退。它应该距离民众的诉求更近,而不是更远。
纵观意见稿全文,“亮点”并非没有。比如,对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的二级以下公路均不得收费,对公路经营者违规的处罚上限提高到50万元等。但是,意见稿中的一个最大变化却与民众的诉求背道而驰——这个变化就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这些规定,都是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此次修订拟增设的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公路收费期满后即应停止收费,但按照意见稿,节假日免费政策可使公路收费期限延长,高速公路改扩建也可延长收费期限,即使收费期满后,高速公路仍然要收费,以便支付道路养护管理费用。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的实际收费年限,不仅要延长,而且可能收费绵绵无绝期,要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同时,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款原本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删除这一条款,意味着,即使政府投资的公路已经收回成本、还清贷款,也仍然要继续收费。
而在收费标准方面,意见稿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这个规定貌似有理,其实是给提高收费标准开口子,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可以提高收费,物价上涨也能成为收费标准提高的理由。这个口子一开,恐怕谁也管不住公路高收费、乱收费。
全世界70%的收费公路在中国,这是众所周知的尴尬事实;公路应该姓“公”,应具有公益属性,这是人们经久不息的呼吁;公路畸高收费阻碍物流、影响经济发展、盘剥百姓利益,这是最简单不过的常识。可是,这么多年来舆论的关注和民众的非议,换来的结果竟然可能是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提高,如此逆民意而动,不得不说这是极大的倒退。如果这样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很可能只会让利益集团高兴,而民众只有失望和愤懑。
老百姓纳了税,车主交了这税那费,政府本该修建免费公路服务于社会,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公路收费期满后总该停止收费、还路于民。公路确实要花钱养护,但这笔钱难道不能由公共财政承担吗?公路本该是一种免费的公共品,本该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部分。可现在的情况是,政府不仅不肩负起责任,反而要从中谋利——如果这种思维不改变,公路管理制度无论怎样改都摆脱不了“与民争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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