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此前《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就曾提出“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上海、天津和南京等地也相继酝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案,但政策层面的滞后依然是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障碍。2004年商务部和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均将境外投资主体仅限于法人和企业,2006年和2007年先后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尽管对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作了相关规定,但个人境外投资者难以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因而无法办理外汇登记。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部分开放,有限流出”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除QDII外,境内个人还可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ESOP、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实施反向并购和股权置换以及个人财产境外转移等方式来实现境外投资。截至2013年3月底,国内累计获批的QDII额度已达841.27亿美元。
此次国务院提及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与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等重要改革相配合,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外汇资产投资效率和国内投资者分享改革红利。对于全球家庭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度——中国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放开,也为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投资和配置需求提供了有效释放的渠道。
根据瑞士瑞信银行公布的《2012年全球财富状况报告》,中国拥有世界第三大的家庭财富总量,除了经济增长和以私有化为特征的经济改革等主要因素外,较高的储蓄率是家庭财富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2011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中国的储蓄率高达51.8%,远高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等国。投资渠道的匮乏是居民高储蓄率的主要原因之一,个人境外投资的放开则是拓展投资渠道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居民将迎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同时,从资产配置角度出发,“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即通过资产配置来分散投资风险,居民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将能够有效地分散投资国内单一市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尽管目前市场上众多声音表示,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放开对A股市场的影响将弊大于利。事实上,市场走势的强弱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而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绕不开基础制度建设。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建立,将带来海外市场制度建设、投资行为习惯的内部传导,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构建将推动A股估值的合理化。与海外成熟股市相比,我国A股市场长期处于高估值状态,尤其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市盈率高达30-40倍,这显著高于美股10-20倍的市盈率,在投资者“用脚投票”的选择下,受海外市场影响,A股将进行适当的估值修复,国内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的定价也必将趋于公正透明,同时高溢价的发行机制也有望得以抑制。
其次,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构建将促进A股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的常态化。分红收益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海外成熟市场的股利支付率均在50%左右,国内A股市场的股利支付率则长期徘徊在30%左右。对于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股票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更为深得投资者之心,反过来也会对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股利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化。
另外,股利分配制度的完善也将引导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增强价值投资理念,从海外市场看,股利分配政策也是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
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需要适时放松个人境外投资管制并完善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同时进一步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以加强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讲,个人境外投资应当遵循“适度放宽、分类管理、梯次推进、差异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沿着渐进、可控和均衡管理的路线,尽快出台《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按照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监测和管理的思路来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一方面,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需要协同建立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理顺各自的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一道构筑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的金融生态链条。例如,商务部可会同发改委、外汇管理局定期发布个人境外投资指引,外汇管理局可简化相应的审核、登记和汇兑业务流程,税务部门则制订适宜的税负规定,行业协会、咨询公司和境内金融机构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和加强产品创新,为满足境内个人分散化投资需求和提升庞大的外汇储备使用效率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不能忽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可能产生的短期流动性冲击和系统性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个人境外投资监测体系(尤其是对短期资本流动),加强多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协同管理,做好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记录的筛选和预警工作,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防范和杜绝个人境外投资成为洗钱途径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