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成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如是人性化举措,改善了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收费公路的拥堵状况,提高了车辆通行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造成影响的,可适当延长收费年限。如此“堤内损失堤外补”让人很是遗憾。针对节假日收费站拥堵的局面,交通部门理应具有责任担当,怎能锱铢必较,与民争利呢?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交通部门为了规避节假日期间收费站免费放行造成的损失,延长法定收费期间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也违背了公路的公益本质。 节假日免费放行,在保护交通利益的同时,也给收费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需要收费站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有时还得“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但这是公共服务部门应该做的。事实上,高速公路企业并非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带有公共服务性质。虽然不少地方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变成了经营性项目,吸纳了不少社会投资,但是公路作为公共资源的性质没有改变。而且,公路投资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公路企业到底该拿多少钱还贷,多少钱养人,多少钱用于“三公消费”,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他们与交通部门、收费企业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交通部门、收费企业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对司机来讲,他们交了钱,却享受不到良好的交通服务。排长队,既耽误时间,也影响心情,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他们无疑心中憋气。但憋气归憋气,交通服务依然故我,公路长龙还是长龙,这显然不是司机希望看到的。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对司机来说是一种补偿与安慰,让司乘人员走得了,走得好,也是交通部门与收费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交通部门怎能“堤内损失堤外补”,玩朝三暮四的把戏,随意延长公路收费年限,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何况,对节假日不上路的车辆、七座以上等节假日非免费车辆来说,延长收费年限,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就是十足的霸王条款。 如果交通部门与公路企业如此锱铢必较,公路的公益性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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