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方式的多角度探讨一直不绝于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3年2月2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公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再次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成为证券界和知识产权界所共同关注的理论热点。毋庸置疑,这部证券新规的颁布和推行,必将为我国一直以来尚在摸索渐行阶段且鲜见实际案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开启一个崭新的纪元。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法制层面还有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尚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依据学界通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并以此融资的过程。综述当前学界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界定,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其实质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为基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新尝试。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渊源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将以前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由不动产抵押债券和金融资产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为在知识经济环境下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了崭新的渠道。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与金融市场嫁接的有效手段,体现了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的创新,使知识产权获得了金融市场的支持。
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融资新趋势具有诸多客观成因。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或称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而很难通过银行获得充分的贷款,出于规模水平等方面的局限性又很难通过其他传统融资途径获得其生产发展所亟需的资金。此外,相关权威调查的数据表明,我国当前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然而这一问题自其被正视以来又因受制于资金的短缺限制和风险的难以避免等种种因素而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
知识产权证券化还能够将原属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风险通过破产隔离等机制的运作分担给整个社会中人数众多的该证券的投资者,从而能够达到降低风险的作用,最起码能够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侵权发生的时候有能力承担诉讼的风险。与此同时,购买此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者们出于利益考量对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比率的提高必然能够起到激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作用,这种激励进而又会在更大范围上促进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提高。可以说,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等都会起到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从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特征的角度,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概括为证券化载体之上的以知识产权权利信用作为担保的结构型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本身的范围比较难以界定和厘清,故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权利状态较之传统的金融资产证券化而言必然会复杂许多。同时,知识产权固有的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比其他资产证券化更多的风险。然而,现今这种风险又因缺乏公认和明确的评估标准而难以做到足够科学的评估,尤其是商誉、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更加难以评估,将此类资产纳入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实属难上加难。加之知识产权固有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限制、时间性限制使得知识产权这一特殊资产难以预计和测算其未来的收益,进而导致很难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价值。现在对于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的证券化工具而言,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也会带来不少风险。此外,知识产权资产被侵权的风险可能性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与日俱增,例如网络技术的日趋先进化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等版权侵权案件。显然,伴随着新技术的层出不穷,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所可能遭受的各种侵权案件会更多。上述错综复杂的原因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证券化交易过程较之传统的一般资产证券化而言更加复杂。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这种特殊复杂性昭示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必然离不开区别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较高标准的专门法律制度设计。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新形式,也是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的新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本功能的提升,知识产权结构性融资的新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并不是单纯的资产运作行为,它需要与有形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结合,通过一定的商业运营活动才能实现。这自然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有关,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将其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另外,基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也表现为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在其运转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第一作者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