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其对资本的要求与巴塞尔III协议一致。根据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必须满足“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若永续债券设有赎回选择权便不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而若其设有利率跳升机制则不得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由于目前香港市场由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券基本均设有赎回选择权和利率跳升机制,故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香港市场上现有的永续债券品种并无法满足补充银行资本的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大陆与香港同时实施巴塞尔III协议,但香港的《2013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将从2013年6月30日起实施,而大陆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已于2013年1月1日同步生效。这将导致目前大陆和香港对永续债券补充银行资本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当香港全面正式实施巴塞尔III协议后,两者的要求将取得一致。彭博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香港市场并无银行发行永续债券以补充资本。
目前香港市场发行永续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共有4家,分别是华润电力、龙源电力、中信泰富和融创中国。四家公司的2012年报显示,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均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这意味着发行永续债券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具有增加企业净资产的作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新的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即债券持有人在任何时点都没有权利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或者支付利息,上述主动权均掌握在发行人手中,而这些条款在永续债券发行之前就已经是双方都接受的约定事项,这意味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永续债券才可以以权益工具的形式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体现。
实际操作中满足条件的永续债券最终是否可以计入发行人的净资产,还要依赖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最终解释。
赎回选择权提供了发行人在特定的日期内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和利息,从而赎回其所发行债券的选择权。对于发行人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下降,维持原先利率较高的债务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成本。出于这个因素的考虑,发行人倾向于赎回老的债券,再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的债券以减少利息支出。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债券的赎回选择权会降低债券的价值,所以对于可赎回债券而言需要设定诱人的补偿条款。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发行人会更倾向于不执行赎回选择权,从而投资者则面临承担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投资风险,设定利率跳升机制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而为投资者设立的补偿机制。
目前香港市场存量的13只永续债券均附有赎回选择权。其中10只为固定利率并设有利率跳升机制。另外3只浮动利率的永续债券均由汇丰银行发行,但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行,近年来无浮动利率的品种发行。
浮动利率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也就是说,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可以进行变动和调整。似乎通过浮动利率债券的形式可以避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之间出现任何重大差异,使发行人的成本和投资者的收益与市场变动趋势相一致。但债券利率的这种浮动性,也使发行人的实际成本和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事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市场上的永续债券普遍是具有赎回选择权和利率跳升机制的产品,而不采用浮动利率定价且不可赎回的产品。(第一作者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