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两高”发布关于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发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的信号。将其与持续多时的IPO(首次公开发行)打假联系起来,细细对比,不难发现二者的不少共通之处。 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罪与IPO打假,一个关系着13亿国人的身体健康,一个关系着资本市场的健康;一个要解决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监管部门的信任问题,一个则要解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问题。 从角色看,资本市场上胆颤心惊的投资者,像极了食品行业里无辜又无奈的消费者,而参与IPO造假的公司、中介机构,则可看作是食品领域里毒奶粉、地沟油的制造者、加工者。 从结果看,资本市场上的IPO造假公司,与食品行业里的毒奶粉、地沟油无异,都是为了满足一己之私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都在威胁着各自行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不仅在破坏着各自行业的运行规则,也在摧毁着各自行业里参与主体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强调对“同谋”的惩罚也是共通之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而在近期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中,证监会也对涉案的中介机构同步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IPO造假产生的原因之一都是违法(造假)成本过低。有统计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鲜有民事赔偿;企业为实现上市不惜财务造假、粉饰业绩等,如业内人士所言,与动辄过亿的募集资金相比,行政罚款仅如九牛一毛。 公众希望看到相关部门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维护食品安全,资本市场的参与各方也希望看到监管者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维护IPO市场的纯净。正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适用刑罚,将有助于公众逐渐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随对IPO造假案例打击力度的加大,也将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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