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5月4日开始实施,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 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到两高出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治理在法治进程上实现了艰难一跃。此次司法解释,对于食品安全领域备受关注的婴幼儿食品、地沟油、监管者责任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回应,实现了法律规则对由加工到监管的安全链条的全方位覆盖。 这次司法解释的亮点,或许不是“严惩”,而是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犯罪定性。然而,在现有治理格局下,司法态度如何落实到现实层面的司法实践中来,确实是一个比制定严格的司法解释更为艰难的工作。这从2008年毒奶粉事件之后,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总体向前推进,但食品安全治理仍不见明显改观可以得到说明。因而,面对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重典”,怎样落实,仍需要更为细致的制度铺垫。 食品安全治理长期以来效果有限,在于治理过程中所面对的其他干扰因素过大。一是政府在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上的考量。在一些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如毒奶粉事件,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苗头,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被企业俘获。这一点上,司法解释专门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罪,意味着将监管者的责任追究完全纳入司法框架,既规避了行政部门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也可避免当事责任人事后低调复出的现象,监管者的履职压力得以加强。不过,真正要使职能部门回归监管者的立场上来,权力的制约问题,仍是重中之重。 二是职能厘定上的欠精确。如消费领域和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的重要领域。今年3月的大部制改革,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虽更有利于对食品、药品的生产和经销各环节的管理,但在具体操作上,能否彻底摒弃职能划分上的模糊,以及监管上的空白和漏洞,消除因逃脱责任埋下的隐患,还需实践检验。这次司法解释在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都做到了细化,相应的,监管责任的细化也要适时跟进,这样才能确保监管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保持敏感的嗅觉,司法的打击面才能更为精准。 三是职能部门的专业建设滞后。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已呈现专业化、流水化,一些添加物也往往令既有标准无所适从。鉴于此,职能部门自身的专业化建设不容忽视,如对食品安全的科学研究要同步跟进,标准的制定和更新要适应变化的需求,才能使系统化的监督有据可依。 另一方面的专业性还体现在政府职能转型的问题,如信息公开。去年食品安全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要防止地方政府堵塞、隐瞒食品安全问题。值得重视的是,食品安全不同于一般性社会问题,消费者是最好和便捷的监督者,如何对这部分监督力量加以利用,消费者的举报如何更有效地抵达,应该成为编织食品安全网的重要考量。毕竟,司法的威力得到落实的前提是问题的暴露。 当然,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进程也与社会的整体法治进程关系大焉。言下之意,食品安全治理的“重典”要落到实处,必然少不了司法环境的改善。其中,减少行政力量对于司法的干扰是重要支撑点。总之,一切围绕食品安全的努力,都是要使食品安全的治理真正回归到“民以食为天”的朴素命题上来,食品安全法治就是为了最大限度扫除其他一切障碍,而做好法治的制度铺垫,仍是当下之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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