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级法院近日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字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到北京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不乏老板卷款逃逸的恶性案例,但北京至今尚无恶意欠薪者被追究刑责。(4月29日《北京青年报》)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予以刑事追究。截至2012年12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34起,120人被判处刑罚。相较于各地屡屡发生的恶意欠薪案件,法院受理、审结的恶意欠薪案件只占很小一部分。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迟迟没有出台,各地法院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案件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恶意欠薪案件取证大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立案有着十分苛刻的条件,使得不少恶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 据介绍,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立案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既要有职工(农民工)对欠薪行为的投诉,还要有欠薪者(包工头)对欠薪行为的承认。在许多恶意欠薪案件中,包工头干脆一跑了之,社保监察机构没有侦查权,无法对包工头进行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虽然具有侦查权,但在正式立案前“不便”采取措施。第二个条件是,劳动者或社保监察机构就恶意欠薪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先从银行查到包工头名下有财产,但银行只对公检法机关提供储户的个人财产信息,社保监察机构无从查询,公安机关虽然具有查询权,但在正式立案前“不便”查询。这两个条件都具有“自我否定”的机制,有点儿像美国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的荒谬悖论——“士兵只有发疯才能获准停止飞行,但士兵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发疯,则说明他并未发疯,因此不能停止飞行”。如果严格遵循这两个条件,绝大多数恶意欠薪案件都是无法立案的。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有了明确的判定标准,恶意欠薪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困难可望克服。相应的,公安机关亟须用好用足法律规定,调整、完善恶意欠薪案件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为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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