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第三次审议旅游法草案。三审稿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规定:“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但在听证会异化为“听涨会”的当下,又怎能指望这道程序来控制景区票价上涨呢?更令人悲观的是,景区票价听证与水、电、气价格听证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就是,景区票价听证容易为本位主义所左右。 景区票价较少涉及本地居民的利益,因为家门口的风景他们要么早就看过了,要么懒得看,票价无论怎么涨都是多掏外地游客的腰包。而且,票价上涨增加当地政府的收入,让本地居民有了增加自身福利的预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当然不会反对政府多赚外地人的钱,不会过多考虑外地游客的利益。有例为证:2010年7月,山西平遥古城召开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27名参会人员有24人支持门票涨价,有些代表甚至认为价格应该调得更高一些。
外地游客才是景区真正的消费者,可是,他们没机会以消费者的身份参加听证会,没机会表达反对意见;相反,本地居民并非景区的真正消费者,却在听证会上决定真正消费者的利益。听证会本该是一场利益博弈,而完全由本地人参加的听证会,外地游客的意见无处安放,缺少游客这个最大利益相关方,听证就变成了单方面决定。这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结果也不可能是合理的,这样的价格听证徒具观赏价值,只会让景区涨价披上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旅游法》要增设景区票价听证这个程序,就不应仅限于一句笼统的规定,而应明确外地游客不能缺席景区票价博弈,并就此作出合理可行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说,既然下决心制定一部《旅游法》,就应该从各个方面突出景区的公益属性,遏制门票疯涨和“门票经济”,致力于将廉价欣赏祖国大好河山变成一项国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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