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旅游法草案。相比二审稿,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4月24日《新京报》) 景区是具有垄断性的,每个景区都“独此一家,别无分店”,世界上没有第二座黄山、第二个九寨沟;同时,景区应该具有公益属性,因为自然景观是上苍赐予的,人文景观是祖先留来下的,即便不说为全民所有,至少人们应该有廉价欣赏的权利。鉴于景区的这两个属性,所以景区票价不能随行就市,只能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而依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的产品或服务,其价格调整应当听证。可见,《旅游法》拟增设景区票价听证程序,其实是对既有规定的重申。 但与水、电、气价格涉及本地居民利益不同,景区票价对外地游客的影响是最直接的。而且,票价上涨增加当地政府的收入,让本地居民有了增加自身福利的预期,他们怎么会完全中立地反对涨价?有例为证:2010年7月,山西平遥古城召开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27名参会人员有24人支持门票涨价,有些代表甚至认为价格应该调得更高一些,而这些参会人员均是本地居民,“本位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思维在所难免。 景区票价与外地游客的利益息息相关,外地游客才是景区真正的消费者,可是,他们没机会以消费者的身份参加听证会,没机会表达反对意见。听证会本该是一场利益博弈,而完全由本地人参加的景区票价听证会,让外地游客的意见无处安放,缺少游客这个最大利益相关方,听证就变成了单方面决定。这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结果也不可能是合理的,这样的价格听证徒具观赏价值,只会让景区涨价披上一层程序正义的合法外衣。 既然《旅游法》再度强调景区票价听证的程序,就不应仅限于一句笼统的规定,而应明确景区票价上调须充分听取外地游客的意见,并就此作出合理可行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说,既然下决心制定一部《旅游法》,就应该从各个方面突出景区的公益属性,遏制门票疯涨,致力于将廉价欣赏大好河山变成一项国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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