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个舶来品。全球金融体系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反思,就是要着手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目前,我国金融当局“一行三会”均已经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开始研究并逐步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尽快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规定,那么必将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保障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要着力打破部门之间的利益隔阂。 从本质上说,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就是一种商品。作为金融服务的需求方和金融工具的投资方,有权利了解金融商品的质量、信息和风险;一旦遭遇欺诈或误导引发利益损失,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救济或补偿。在过去三十多年时间里,金融市场竞争并不充分,金融服务市场完全属于卖方市场,金融消费者被动接受金融机构制定的服务条款,忍受不对等条件的制约,比如信用卡透支的全额罚息、诱导购买理财产品、存款或交易信息泄露等。出现利益受损时,很多金融消费者求告无门,诉诸监管当局时容易被“踢皮球”。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金融行为乱象的发生,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健性。 在相关法律尚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实现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落地,要积极打破部门利益的隔阂。受我国现行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制约,“一行三会”均在内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有很大不同。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既是“裁判”又是“爹娘”,既要实施金融风险监管,又要负责机构准入,保护机构发展壮大,尽量做大做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这种观念显然与金融市场混业、创新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举例来说,理财产品跨银证保创新,又涉及央行支付清算系统,很难将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严格分段并归由某一监管机构负责。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旦金融消费者出现合法权益受损,应该向哪一家监管机构进行申诉?如果各监管机构纷纷推脱其他监管机构负责,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保护?即使某一家机构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当他向另一监管机构寻求协助时,也可能会存在被拖延问题。特别是“一行三会”的监管资源并不对等,而且人员构成和数量各不一样,在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上各机构的工作负担也不一致。诸如此类问题的真正解决,都需要各机构打破部门利益的隔阂,有效发挥协同效应。 行军打仗,粮草是重要保障。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重中之重。比如对金融消费领域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的界定,确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简捷、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各监管当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协作职责等等。期待未来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将会得到全球第一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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