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标准门”的理性发酵,不应变成媒体与企业的“单打独斗”,也不应发展为矿泉水公司的“对掐战”,更不能让真相被时间稀释。挽回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信心,不能单靠企业的道德良知与社会责任,而必须回归到法律正途上来。
综观此前“标准门”引发的舆情,对瓶装水质量的质疑屏蔽了对标准违法行为的拷问,对标准清理的呼吁遮掩了对标准执法的关注。由此容易带来两种危险:一是如果农夫山泉抽测的水质达标,会让人忽略其违法执行标准背后的安全风险;二是轻易将一切原因推到标准本身,而放弃了对企业执行标准执法监督的责任追问。倘若如此,一桩风风火火的“标准门”监督个案,便对公共食品安全失去了普遍性价值。
“食品安全,应乎天也。”对食品安全监督的目标,显然不止于个案中的产品质量如何,更要深入到维护食品安全的制度机制层面。做到这一点,需要从各种企图混淆视听、金蝉脱壳的声音中理出线索,认真分析事件中凸显出来的关键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之策。
“标准门”折射出了当前我国瓶装水标准的混乱,但更凸显出该领域行政执法的式微。对于前者,清理工作正从标准审评的专业委员会到国家部委一步步推进;但对于后者,“标准之争”背后的行政失职或不作为,却未得到职能部门的回应。从根本上说,造成农夫山泉违法执行标准的危机,并非标准混乱或冲突所致,而是企业所在地执法部门对其执行标准缺乏基本监管和纠治。
在行政执法上,对于企业是否依法执行食品标准,以及是否符合食品标准,质监部门负有执法监督的法定职责,无论是生产者不符合标准还是错误执行标准,都必须依法予以查处。这种对标准执行过程的执法监督至关重要,因为生产企业逐利的冲动永远高于其道德责任,只有确保企业本分守法,杜绝任何可能的“非分之想”,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法治底线。遗憾的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很多并非标准本身有问题,而是生产企业不执行法定标准所致,瘦肉精、染色馒头、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都是前车之鉴。
可见,标准的依法执行程度,影响到生产企业的趋利心理,也决定着食品安全的普遍保障。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标准战”中,如果能够重塑食品安全标准的执法权威,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将食品生产企业逼进法定标准的规范化道路,可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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