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其余的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 “污染企业咋成了我们的衣食来源,我们该保护环境呢,还是保护污染企业?”在我国中西部一些地区,一些县级环保局长表达了类似困惑。 设立环保局的初衷,是防治各种污染行为,如果环保局不但不制止污染企业排污,反而靠着污染企业“养人”,这样的环保局,实质上已经和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在这个“利益共同体”里边,环保局是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污染企业则任意排污,真正受损的是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健康。这样和污染企业“共生”的环保局,其存在意义确实要打上一个问号。 按照这位环保局长的说法,他们只能吃“排污费”。或许有人会由此认为,既然许多基层环保部门人员臃肿,如果把人头减下来,自然就可以不收环保费发工资了,环保局就可以尽职尽责了。如果这样以为,就被这位局长误导了。 必须看到,在一个重视人情关系的社会,许多部门的“超编”冲动始终是客观存在的。“超编”是果,而非因。人的本性是趋利的,基层环保局通常存在的“超编”,背后是有“利”可逐,而这个“利”,不能不说,是我们在财政收支制度上存在缺陷。 当前,“排污费”的收支始终在污染企业和环保局之间“转圈”:地方财政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后,经预算安排,仍返还环保部门,名义上是用于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实际上是默许环保部门将此费用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财政制度上的漏洞一旦存在,环保部门的“超编”就不可避免。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对某市6县区排污费审计发现,6县区环保局实有人员765人,财政供给人员159人,占总人数的20.8%,自收自支人员606人,占总人数的79.2%。 环保局既然“超编”,就得考虑“超编”者的吃饭问题。由于财政资金是按编制人员划拨,并不考虑自筹自支人员,为养这些人,环保局只能在“排污费”上打主意,最终形成“收排污费-超编-进一步收排污费-进一步超编”的恶性循环。可以说,在庞大的“超编”人员吃饭压力下,环保执法退而成为很其次的问题。 要让环保事业不为“超编”人员所累,让环保局专注于环保执法,必须考虑作如下改革:一是严格编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环保工作人员,从财政上保证其薪酬待遇,限制并逐步取消自收自支人员。二是建章立制,使排污费与环保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彻底脱钩,从根上割断环保局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接。 没有部门利益掣肘的环保部门,才能敢于对污染企业亮剑执法。当然,彻底治理环境污染,有些体制机制问题也亟待理顺。比如,我国许多基层环保部门能做的只能是责令其停止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这样的企业需要经过当地政府进行取缔。所以,环保部门要保证执法效率,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排除各种干扰因素,让其拥有更大的执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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