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
2013-04-15   作者:付立春(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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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影子银行”,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口径,说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这个定义比较简洁明确。既然是“信用中介”,应该是类似银行的债权融资组织,一、二级资本市场,涉及股权融资的不应该包括在内。这些“中介”毕竟还不是银行,因为它没有在“银行监管体系”里,所以可能有“风险”,同时实现政策“套利”。
  各国影子银行的形式大相径庭。美欧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实现信用无限扩张。这种信贷关系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可以说,美欧影子银行的核心是信贷证券化衍生创新。
  中国式影子银行包括信托、担保、小贷公司、典当行、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没有那么多金融产品上的创新。实际在国内,传统银行存贷业务以外的“信用中介”,不同程度上都可以称为影子银行。相比于传统银行,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全面严密,特别当这些机构提供变向信贷的时候。
  不管是外国的影子银行,还是中国的影子银行,都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实现监管套利,客观上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世纪60年代-70年代,欧美国家出现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盈利下降、银行倒闭,为此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影子银行”体系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快速成长。截至2007年底,衍生产品名义合约额超过了165万亿美元,是传统信贷产品的2.4倍。随之而来的,众所周知,是次贷危机的爆发。
  近几年,中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很快。根据标准普尔的研究,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流通信贷规模应该在3.7万亿美元左右。虽然“超过一半的中国影子银行信贷相比传统银行贷款有更好的风险控制”,但是对于“影子”当中的信贷资产的风险仍有很大的未知性,潜藏的风险绝对不能低估。如果处置不当,不排除发生中国式次贷危机,导致国民经济硬着陆。
  必须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阳光化、规范化。很大程度上,影子银行更能反映货币的实际市场价格,应该成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让原处于地下的影子银行系统照耀在阳光下,按照规范的方式运营,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
  这对推动现有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也很有好处。放开金融市场准入,让更多民间资本更加自由地进入市场从事金融业务。推动金融市场化竞争,同时进一步提高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水平。
  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治理监管,会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有影子银行处在深水区,不排除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形成犬牙交错、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规范调整的难度很大。需要顶层设计、完备方案和谨慎推进。既有壮士断腕的勇气魄力,又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耐心。还好,影子银行的风险并没有积累到全面系统性危机程度,我们还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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