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外来人员的平等居住权
2013-04-11   作者:朱昌俊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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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务工人员将在今年纳入城市的住房保障范围内。住建部昨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适当上调收入线标准,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今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
目前的保障房政策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只在部分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享有保障房申请资格,且申请难度较大。此次住建部要求,今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可以视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保障房政策的松动。
  住房被视为当代国人的头等大事,处在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前端。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更需要在保障公平上做更多安排。很多地方着力于社会公平的保障房建设,一度将外来人员排斥在申请资格之外,这是显失公平的。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保障住房,是必要的政策性修复。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外来人口迅速增加,目前已发展成数亿规模的准城市群体。但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服务完善的规划上,尚未完全涵盖外来人口的需求,将之排斥在政策的惠及对象之外。目前已有的一些地区的保障房向外来人员开放,也只是政策层面的开口,将其视为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来看待,言之过早。此种公共服务上的制度隔膜和意识差距,不仅客观上使外来人口的公民待遇被忽视,同时也加剧了城市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在心理上自我分类和冲突,成为城市的隐形危机。
  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并不能止步于政策层面的开放,而是应在具体的执行当中,进一步落实外来人员应该享受的居住权,这是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必然要求,而非以物质来“赎买”外来人口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公民权利。
  具体到实施环节,保障房向城市外来人员开放,在建设的规划中就要体现外来人员的居住权利。从棚户区改造、到新区选址到建设再到申请各个环节,外来人口的生活要妥善安置,其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利要得到呵护和切实保障。在此前的保障房运作中,一些地方不乏违规申请和住房质量堪忧的情况,对于外来人口而言,他们的维权门槛相对较高,权利意识相对较弱,这方面的预防政策必须提前制定。另外,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的要求。因而,此番针对外来人口的保障房政策,也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更好地服务于外来人口的就地转化和市民化。
  当然,在规划中还须明确,面向城市外来人口的保障房建设,并不是与城市居民抢蛋糕,而是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指标和资源安排。这就要求,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要实现多层次的统筹,确立好各级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的财政分担比例,真正兑现公众对于公共财政的公平、平等诉求。同时,有条件地推进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的多元化。
户籍制度改革,已在今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上日程。对于改革,虽呈现出多方面的争议和博弈,但总体而言,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围绕户籍制度的外围政策作适当的优化、调整,可间接弱化户籍制度的效力,从而减少户籍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阻力。保障房向外来人员开放,亦可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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