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2013-04-10   作者:张月瀛(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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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前,我国有两亿多生活在城镇但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会释放巨大的消费和投资需求,而且有助于稳定产业工人队伍、推动产业升级,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说,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前还存在一些制度障碍,主要包括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相应财政配套制度等。首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面对的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而这些问题正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户籍制度不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就很难受到平等对待,就很难真正实现市民化。其次,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使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难以在放弃土地权益时得到合理补偿。这制约了他们顺利融入城镇,也不利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第三,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愿或无力承担与此相关的巨大财政支出。粗略估计,实现一个农民工完全市民化,解决好包括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问题,需要投入10万至20万元。目前这些成本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转变,需要着力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应继续发挥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作用,中小城市、小城镇应从实际出发放宽落户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居住落户,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应明确城镇政府对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逐步改变根据户籍不同实行差别化服务的做法。应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提供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创造条件。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期限,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集体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改变城镇政府要“人手”不要“人口”的倾向,鼓励城镇政府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常住人口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常住人口为财政分成依据,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解决城镇人口增加带来的公共支出问题。制定和完善城镇化的配套政策,如建立农民工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对吸纳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补助建设资金,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挂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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