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刚刚开始,马肉变牛肉的丑闻就搅乱了欧洲人喜迎新年的好心情,事件受害对象已经涉及到英、法、德等16个国家的广大消费者。
为何要用马肉替代牛肉,二者悬殊的价格应当是促使不法厂商铤而走险的内在动力。为何在此时发生此事,据欧洲议会农业委员会副主席、法国政治家若泽·博韦推测,数百年来,罗马尼亚人一直使用马车代步。6年前,罗马尼亚颁令禁止马匹上路,但这道禁令去年才得以实施。可能正因这道禁令,罗马尼亚大量马匹被送进了屠宰场。为何敢用马肉替代牛肉,因为欧洲已足有十年没检测过牛肉里面的马肉DNA了。一连串的巧合就导致了大批的马肉被填入各种冷冻面、肠、饼,并贴上欧洲冷冻食品巨头瑞典芬德斯公司及其供应商法国可米吉尔公司的品牌标签,堂而皇之登陆各大超市。
我们暂且不谈等待这些经营者的是何种责任,从事件本身来看,在超市里,消费者在这些产品标签上看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严重侵犯了。
在18、19世纪的英美国家,“买者当心,出门不换”观念非常流行,契约自由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护,消费者更没有任何知情权可言。
20世纪初,美国一部纪实小说《丛林》以详实的证据向消费者揭露了美国肉类食品生产的肮脏过程,唤醒了沉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运动在美国开始兴起,并在之后迅速影响到了世界上的很多国家。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的4项基本权利,其中就包括“消费者知情权”。自此之后,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欧盟更是专门制定了《阿姆斯特丹条约》来统一欧洲市场对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欧盟的指示精神,欧洲各成员纷纷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他们主要是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的国家通过修改其民法典而将保护消费者内容纳入其中。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这是联合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通过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应当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保证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
1993年我国也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欧洲人难以确定吃的究竟是牛肉还是马肉时,我们国家的消费者也在纠结喝的红罐凉茶哪个才是正宗,这边电商价格战还未让消费者真正看明白,那边某品牌儿童感冒药却让很多家长郁闷如何才能真正看懂说明书。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些条款是我国消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行使其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信息不对等的交易双方,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告之,这种告之通常具有片面性和隐蔽性。而一旦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选择是由于不完整的甚至是错误的“知情”而造成的,就会对社会诚信产生怀疑,如果这种怀疑具有普遍性,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海南旅游度假区一度曾因为欺骗游客的商人和黑店大量存在,致使游客常常无法获取充足和真实的消费信息而“挨宰”,因此严重影响了其建设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进程。近几年海南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欺客、宰客”现象的发生,并且通过各种途径,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正是这种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才使得海南旅游经济再度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对于马肉事件也是如此,正如外媒所说,罗马尼亚的屠宰场不可能具有这么大的能力,可以瞒天过海将外行都能识别的马肉变身为牛肉,送到欧洲这么多国家的超市里,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不仅欧洲消费者感到了信任危机,任何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都会怀疑自己身边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亚当·斯密曾经讲过“最为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他认为自由竞争会使经营者自动成为维护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的楷模。然而21世纪的产品严格责任依然没有阻挡住不法商贩挂牛头卖马肉的可耻行径。众所周知,英国疯牛病危机后,消费者普遍对欧盟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表示担忧,因此欧盟将初级农产品纳入到产品范围内,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以此提升消费者对欧盟初级农产品的信心。
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事后的救济手段的确可以起到惩罚违法者、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对这次欧洲马肉事件,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必然会使经营者记住这次惨痛的教训。但是,相对于事后救济,事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以美国1969年通过的《借贷事实法》为例,该法规定放款者应当将信贷成本告知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却没有规定经营者如果不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得以实现应当受到何种制裁。很多人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权利,因为消费者对某种商品不了解可以不购买这种商品,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害。至于经营者能否依法经营,很多人也认为这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这种观点不值得认同。首先从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其次从这次马肉事件就更能够体现出经营者的逐利性,如果不认真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势必会造成法律的漏洞而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首先应当完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在即,应该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对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方式,不能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空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一古老的谚语揭示了救济对于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事件,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迅速处理,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使公众不必因为知情权受到侵犯而对整个社会产生信任危机。例如,2013年2月香港卫生署就发布消息劝告市民不要购买或服用某品牌的减肥咖啡,因为已有消费者因为服用该咖啡出现精神异常现象。
第三,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要使消费者的监督落到实处,只有消费者的监督真正起到作用,才会使经营者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性。
第四、应当充分发挥小额诉讼法庭、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作用,使消费者不必因诉讼成本高、诉讼收益小而采取不了了之的解决方式。
现在我国经济正朝着以扩大内需为基础的节约型消费转变,这种消费方式是一种全民性的节约型消费。而促进全民性的节约型消费的基础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和保护,只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社会诚信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在这种良好的社会氛围下,消费者才能敢于消费、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