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日前报道的“万元公积金”事件,兰州石化回应称是由于“未及时调整标准”所致。据悉,从2004年起,兰州石化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8%、职工7%。兰州石化表示,目前已纠正公积金缴存“不封顶”问题,并追缴了企业超出封顶线多缴存的部分。(4月2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依据2005年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应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高于12%”,同时“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是,“不应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而兰州石化给员工缴存公积金比例高达18%、合计25%,“月公积金过万元”的缴费标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均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据统计,2010年甘肃省职工月均工资为2465元,那么,即使按最高3倍当地平均工资和单位个人各交12%的标准来看,兰州石化2011年职工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上限也应该是:2465×300%×12%×2=1774.8元,一年上限则为21297.6元。这意味着,兰州石化此前部分员工月均“万元公积金”,实际上超出国家标准五六倍。
这种严重超标背景下,纠正“不封顶”问题“并追缴多缴存部分”,当然非常合理必要。但如果事实仅止于此,显然还远远不够。道理很明显,身为国企的兰州石化,罔顾国家规定动用国有资金为少数领导超标缴存巨额公积金、将大量国有资产非法转化个人所有的公积金,绝不仅仅是一种一般违规行为,更是一种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照最高检公布的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据此前媒体披露的文件,“兰州石化2011年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超过9万元的有10人,其中最高达到12万元”,这意味着,仅上述10人一年私分的国有资产,便累计远不止100万元,早已达到立案标准,而若从2005年算起,私分的数额还将更为巨大。
当然,在强调追究“万元公积金”背后涉嫌违法犯罪责任的同时,也要看到,今后要想更有效避免类似现象发生,除了严厉追责、“以儆效尤”外,还须进一步尽快着手改革完善许多更为源头性的相关制度。比如,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公积金缴存制度,通过更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尽量改变目前这种动辄数十上百倍、贫富悬殊的缴费差距;另一方面,也要改革完善公积金使用制度,彻底改变其事实上“未让低收入者得到实惠”甚至“劫贫济富”的逆向制度效果。
再如,更深一层的收入分配制度。“万元公积金”所暴露的悬殊不合理差距,追根溯源,无疑还是眼下现实生活中同样悬殊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如一般企业与兰州石化这样垄断央企间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普通职工与国企高管间不合理收入差距。也就是说,公积金差距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收入差距的具体折射、必然结果而已。因此,要想根本预防公积金差距,便不能不抓住收入差距这个源头,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去加速推进收入分配尤其是垄断国企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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