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税对楼市冲击有多大?
2013-04-03   作者:沐籽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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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7号文件被称为新“国五条”细则,这份文件中对个人住房转让要征收20%所得税的条款,奠定了房地产调控继续从严的基调。
  截至4月2日,只有北京地税局对征税细则做出了解释,其参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对房产原值的核实做出了详细的分类说明,对不能核实房产原值的住房,做出了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由地方地税局决定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的规定。
  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国税总局虽然没有做出官方表态,但北京作为楼市调控风向标,已经率先公布了征税参考标准,可以为其他省市所借鉴。此外,据报道,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转让住房征收个税,现行税法和规章已有详细规定,国务院只是强调严格执行,目前没有考虑出台新的政策,也没有考虑修改国税发(2006)108号文的规定。
  即便如此,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的征收标准问题,依然是多省市地方版调控细则共同回避的“雷区”。4月2日,没有城市再对征收标准作出解释。其实,在已公布地方版细则的城市中,过半城市选择了十分简洁的版本——只公布价格控制目标,而各地目标又极为相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应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各省市极为“默契”的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征收问题选择绕路而行,主要原因有二个。
  首先,避免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重税冲击当地房地产市场,影响土地市场交易,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波动。因为香港政府为抑制楼市过热就采取了重税手段,其效果是二手住宅交易量骤然下降。因此,对于楼市交易过程中的重税,地方政府不得不“小心翼翼”。即便是明确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北京,对于不能核实房产原值的,也选择了按房产总价的1%征收,也就是国税发(2006)108号文的最低标准。
  其次,重税可能重挫二手住宅价格,造成信贷风险也是地方政府的担忧。不过,拥有自己的住房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也形成了所谓的“刚性需求”,虽然在经济学原理中,并没有所谓的“刚需”,商品价格与购买需求量成反比关系。有报道表明,在交易环节征重税抑制炒房,香港早已实施了一年多,港人买房的印花税成本最高可达成交价的28.5%,不过,重税调控抑制了炒卖,却没有让房价下跌。如此,便不会造成信贷风险,也不会引发更多危机。
  此外,“正在讨论中”成为地方政府的“合理解释”。例如,对于广州迟迟未表明税收如何计算的问题,广州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税务部门准备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20%个税的具体操作细则作讨论研究,但出台时间未定。至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延续了自财税字(1994)20号文开始实行的免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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