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国家从农民手上进行利益转移先后发生过两次:一次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使农民的利益在商品交换时被悄然转移,这一过程前后持续了30多年;一次是通过低价征收农业用地再高价拍卖的方式使农民的实际所得远少于其所失,这一过程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
就前者而言,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锡文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53年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到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期间,国家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方式无偿地从农民手里拿走了6000亿-8000亿元资金。这笔资金现在价值多少呢?我们不妨测算一下。有学者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2008年,我国GDP累计增长了77倍,而从1952年到2009年我国货币供应量则累计增长了5923倍,两相比较相差76.9倍。理论上讲这就是上述50多年间我国货币的累计贬值程度。以此测算,上述6000亿-8000亿元在2008年应该价值46万亿-61.5万亿,如果再考虑到2008年至今5年来的货币贬值情况,该数据以今天货币计量还会更多。
当然,前面这些数据都是选择该时间段前后两个时间极点的数值计算出来,有极端性,实际数据应该要比这些数据小一些。即便如此,农民因“剪刀差”遭受的损失用今天价格计算高达几十万亿元,应该是可以确定的。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这一数字的背后则是数亿农民无尽的艰辛与汗水。
至于第二次利益转移,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不久前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演讲时透露:过去几十年来,全国造城运动中的土地价差保守估计在30万亿元左右。这30万亿当中绝大部分所有权本来应该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但现行的土地制度却使这些农民根本享受不到这份收益。它们全部通过土地财政方式变成了政府的收益。很显然,这部分收益也是农民所做出的巨大牺牲。
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当时是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发展,而城市化建设则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农民几十年来的巨大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成果是非常显著的——我国在新政府成立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又持续保持了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目前经济总量已高居世界第二。中国已成为一个让世界瞩目的经济大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迅猛增长,现在到了该认真考虑如何补偿农民历史性贡献的时候了。那么该如何补偿呢?按人头分钱?肯定不现实,因为国家根本不可能一下子拿得出这么多钱,况且一次性补偿对于农民来说也不是个好办法。对农民的利益补偿不仅要考虑到国家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有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长期发展。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进城是个大趋势。城镇化是过去和未来几十年间我国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大变革。不难看出,这就是越来越多的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政府在城镇化建设方面对进城农民实行倾斜政策,通过利益转移让更多的农民能够顺利进城并且可以在城市安稳地生活和工作下去,无疑是一种最恰当的补偿方式。
城镇化,特别是现在政府强调的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即农民市民化。这也是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最难的一个环节。因为农民转为市民并非改变一下户籍那么简单,户籍的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的现实问题,如医疗、教育、养老、居住、交通、就业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一本户籍就如同一叠废纸,是毫无用处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是离不开相应的物质投入的。去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显示:今后20年内,中国将有近5亿农民需要实现市民化,为此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成本,也就是说平均每个进城农民需要花费8万-10万。
农民市民化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过,如果将其和农民群体在建国以来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用土地被低价征收所做出的利益贡献相比,数量上还是要小一些。因此,仅仅从农民利益补偿角度来看问题,城镇化建设所导致的农民市民化成本也应该主要由政府来承担。
当然,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用土地被低价征收的受益者并非只有国家一个,实际上广大的城市居民也同样从中获得了利益,如可以用远低于商品内在价值的价格购买农产品、可以享受到土地财政所带来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的改善等等。因此,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原有的城市居民做出相应的利益牺牲是完全应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民大量进城导致城市交通、居住、教育、医疗等各类资源全面紧张,进而促使其价格不断上涨,城市居民不应该仅仅是抱怨,要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偿还历史性欠账,因此,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承担一部分这方面的损失。
从政府角度来看,农民市民化所对应的每一项支出几乎都关乎民生,而民生支出是政府最应该优先考虑的支出项目。因此,政府也有着足够的动力在农民市民化问题上下大工夫。剩下的问题是,政府通过何种途径才能解决农民市民化所需要的几十万亿巨额资金?
依靠土地财政吗?显然不行。因为土地财政本身就是建立在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基础上,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剥夺。现在政府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补偿农民,又怎么能够继续采取这种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呢?为了彻底杜绝这一行为,农用土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其中最为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坚决维护和保障农民对自己所属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权。
从根本上来说,农民市民化所需要的巨量资金只能依靠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尽快转换职能,最大限度地精减机构,尽可能地把“三公消费”等各类应该压缩的行政支出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民生支出;二是在整体减税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结构调整,通过强力征收房产税、遗产税、资源税等有利于收入调节的税种来增加财政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