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市场化:厘清政府边界的试金石
2013-03-28   作者:章玉贵(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院长)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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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玉贵

  备受诟病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终于在本届政府上任伊始启动了新一轮市场化改革,新机制与市场的预期基本一致,也与国际原油市场联系更为紧密,体现了最高决策层勉力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尽管本次改革后的成品油定价新机制与真正的市场化仍有相当距离,甚至也不排除未来还有反复的可能,但能够迈出这一步,依然值得广大市场主体期待。
  肇始于1998年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迄今已走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至2003年以盯住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大市场为基础,每月一调整的市场化改革。2000年以后,形成了以三地加权平均价格为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特征较明显,但缺点是市场化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引发投机。第二阶段是2003—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直接调控定价。起因是为了缓解国际油价巨幅波动对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冲击,遂决定由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调控无固定原则,力求控制涨幅。虽然这种定价机制的确起到了缓冲阀的作用,但也造成了国内外油价长期倒挂,非市场化价格常常引起市场供需失衡的不利局面。甚至造成国内低油价福利被国际消费者搭便车的怪现象;第三阶段是2009年至2013年国家发改委制定调价周期和涨幅限制为特征的定价机制。这个定价机制是以布伦特、迪拜、辛塔原油现货为基准,三地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家制定最高零售和批发限价,企业可据此价格自由定价。表面看来,这样的机制确实进一步市场化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缺点是调整周期过长,远远跟不上国际油价的变化,往往涨多跌少,客观上亦为国内成品油巨头提供了巨大的获利空间。而本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市场化趋势尤其是价格调整的敏感性与及时性更加突出,并针对旧机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经历了前几个阶段的改革,决策层对在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市场价格的有序,即价格竞争切实反映供求规律,切实具有引导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的功能,对政府在尽可能增加公共品的供给,通过有效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上的作用都有了更全面的体认。
  成品油新定价机制的出台,既是新一届政府逐步退出要素定价的一次大面积测试,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一块试金石。
  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转型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被普遍认为是人类所发现的最有效的组织生产和安排分配的方式。其本质之一便是以法权代替特权,以事先的机会公平准则替代事后的特权式进而是非制度的规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交易者彼此以平等的身份,契约的形式来实现联系。维护市场秩序,最重要的便在于保证这种法权式的公平,维持契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秩序至少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二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三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四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至少政企不分或者其他形式的特权统治的企业、权利与责任制度性不对称的企业、根本无责任能力的企业不能进入也不应进入市场交易。不然,市场秩序无以保证。
  从美、欧在反倾销实际中确立的市场经济衡量标准来看,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理解尽管不完全相同,例如,美国商务部对市场经济有六方面标准;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度,外资企业进入其市场的自由程度,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和占有的比例,政府企业行为和微观的资源配置的退出程度,包括出口等内容的其他领域的企业自由度及政府控制程度等等;欧盟规定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主要内容则有五条:价格是否由市场决定,企业是否具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不受非市场因素扭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和资本的自由,有自主决定出口的自由及其他商业活动的自由,企业必须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及汇率由市场决定。从美、欧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反倾销实践来看,所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虽然有差别,但本质是相同的,即都体现了经济发达国家提高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程度的利益要求,核心问题在于:从政府、市场、企业三者关系上判断市场经济标准。衡量相应的市场经济程度,关键在于政府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程度;市场竞争,尤其是市场准入及市场定价的自由程度;企业行为的自主程度等等。
  就中国的情况来说,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之后,必须尽快破除制约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着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建设,重新定位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市场与法治的关系,清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法治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第一是约束政府,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是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如果能够通过完善法治,强化责任政府,营造一个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配套改革确保政府在市场中的行为边界不越位,以构建服务型政府。如此,则今天中国经济领域里的一些突出矛盾将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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