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定价权应有权利边界
2013-03-27   作者:张枫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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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21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何建中表示,铁路的票价应该由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但是作为铁路总公司,企业应该有相对的经营自主权。
  撤销铁道部成立铁路总公司后,火车票价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日前,交通部长杨传堂明确表示火车票价由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因此,此次新闻发布会提到的企业相对经营自主权,应该是指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
  同一天,中铁隧道集团副总工程师王梦恕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今后像中石化、中石油一样,就按照市场规律该提价就提价、该降价降价。”不过,铁路总公司和“两桶油”并不完全具有可比性。现行成品油定价有明确的标准,即“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而火车票调整缺乏相应规范,所谓的自主调价难以受到制约;同时,国际油价公开透明,变化情况公众可以一目了然,铁路票价则缺乏公开明显的参照物。
  铁路市场化后,赋予铁路总公司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是必要的,但这种权利不能没有边界。票价自主权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广大公众的监督下行使,确保价格调整能够真实反映成本和供需关系,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票价成本应公开审定。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业安所指出,“火车票价调整,应基于其成本费用的公开透明,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费用等,都应该每年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公开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票价调整应面向社会听证。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此外,调价自主权应受到竞争驱动。在这方面,铁路有必要向民航学习,飞机票之所以打折力度大,就是因为同一线路有多家航空公司,为吸引顾客而相互博弈竞相降价。只有引入充分竞争,才能全面激活自主权,让价格调整在市场的轨道运行,达到盘活铁路、民众受益的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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